1.股東債務公司作為法人是否承擔責任?
不需要承擔。由公司個人財產承擔,公司具有獨立人格。法定代表人作為自然人,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公司單獨承擔民事義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債務不承擔責任。但是,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公司股東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已履行其所認繳的出資義務,對公司經營管理所產生的債務沒有直接個人責任的,由於公司為有限責任形式,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其出資額以外的債務與股東無關。
第二,如何認定股東負債並抽回出資?
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取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本交易關系。
2.驗資後抽回註冊資本中的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部分或全部非貨幣部分。
3.違反《公司法》第166條,未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的名義提取出資。
4.抽逃貨幣出資,用未經審計評估、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其他非貨幣部分補賬,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公司回購股東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通過向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變相抽逃出資。
股東所負債務的公司法人不承擔責任。非貨幣註冊資本驗資完畢後,股東全部抽逃出資,構成抽逃出資。通過控制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進行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取公司資金,屬於抽逃出資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