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因債務凍結公司賬戶可以嗎?
股東個人債務與公司財產無關,法院不會凍結公司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規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3.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第二,公司股東是否需要承擔債務責任?
1.壹般情況下,股東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是法人的壹種,法人是依法準備的人。對於股東來說,這個企業法人是別人,妳當然不需要承擔別人的債務。
原則是這樣的: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無論股東是以實物、貨幣、知識產權還是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出資,都是所有權的轉移,而不是單純為了公司使用。
2.在特殊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在股東有限責任制度下,股東僅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幾乎唯壹的義務就是出資。如果股東出資不實,需要承擔虛假範圍內的責任。比如公司註冊資本654.38+00萬,所有股東實際出資200萬,差距800萬。但公司債務654.38+00萬無法償還,故全體股東應支付公司債務654.38+00萬中的800萬。
根據上述情況,我們可以看出,公司不需要償還股東的債務,因此公司不需要償還股東的債務。雖然股東和公司可以說是壹家人,但是各司其職,互不幹涉。因此,如果存在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