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開發者來說,消費者往往是壹個相對不專業的群體。買房時不註意分辨廣告的真假,很容易落入開發商精心布置的“美麗陷阱”。如果妳不幸被這些廣告標語騙了,妳知道開發商除了憤怒還有虛假宣傳的嫌疑嗎?妳知道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嗎?
筆者結合工作實踐中涉嫌虛假宣傳的幾種主要形式,分析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供廣大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參考。
首先,誘人的“價格陷阱”
房價是購房者最關心的核心因素之壹。商品房廣告中總有壹個誘人的起步價,比如××元/平方米的最低價。其實這個價位沒有房子。這只是開發商為了吸引購房者眼球而采取的壹種促銷手段。
律師觀點:
根據我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可以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價的價格。所以開發商作為經營者,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主定價。目前,雖然國家采取了壹些措施來調控房地產市場,但並沒有將其納入國家價格嚴格控制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但對價格沒有具體規定,對“氣”字也沒有相關的約束條款。這種“氣”廣告是開發商為了低價吸引購房者而打的擦邊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修訂草案)》第九條規定,房地產廣告中表示價格的,應當明示為實際銷售價格,並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二、令人感動的“零首付”買房
為了吸引購房者的眼球,壹些樓盤推出了“首付3萬元的精裝房”,甚至有的樓盤打出了“零首付、零月供、零利息”的廣告。“零首付、低首付”重現江湖,低迷的房地產市場出現了壹波“低首付”、“零首付”的熱潮,吸引了眾多購房者積極入市。
律師觀點:
所謂“零首付”,似乎沒有門檻。其實“零首付”還是需要壹定的門檻和條件的,也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容易引起法律糾紛。
1,“零首付”購房者必須符合國家貸款標準。如果房屋政策發生變化或者房貸利率發生變化,購房者需要承擔相應的風險。特別是購房者的貸款條件不被銀行認可,開發商是否會退還已經支付的購房款。這些都是購房者需要考慮的風險。
2.如果不具備購房資格(在限購城市:已購買兩套以上住房;或外地購房者,無法出具壹年以上的社保證明或納稅證明)與開發商簽訂“零首付”購房合同後,將面臨按時償還給開發商或中介的首付款可能無法收回的尷尬局面。
3.由於實際的“零首付”是開發商或中介通過預付款或虛構加價的方式獲得的,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合同也存在諸多法律糾紛和法律風險。
第三,賞心悅目的“樣板房”
樣板房的作用是讓購房者感受房子的布局、裝修、空間、氛圍。樣板房是決定購房者是否購買的重要因素之壹。所以,開放式商品房往往會花巨資裝修樣板房,有的甚至把樣板房的面積做得更大,但購房者往往在收房後才發現不是那麽壹回事。
律師觀點:
刻意美化樣板房已經成為開發商賣房的常用手法。事實上,無論開發商如何宣傳,只有寫進合同的條款才能得到保證。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立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裝修是否與樣板房壹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壹致。
1.商品房合同沒有說明樣板房與實際交付的房屋是否壹致:實際交付的房屋不符合開發商規定的樣板房標準的,開發商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對於不符合樣板房標準的事實,購房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證據或者引用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就可能面臨不利的局面。因此,建議購房者在購房時,在參觀樣板房時,要保留好日後可以作為證據的材料。
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1).交付符合樣板房標準的房屋。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14。請以目前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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