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發票和收據有什麽區別
1、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是合法的憑證。收據是指財政部門印制的蓋有財政票據監制章的收付款憑證。
2、發票分為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香港發票。收據可以分為內部收據和外部收據。外部收據又分稅務部門監制、財務部門監制、部隊收據三種。
3、發票不但是收支款項的憑證,而且憑發票所收支的款項可以做為成本、費用或收入。而收據收取的款項只能是往來款項,收據所收支款項不能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只能作為收取往來款項的憑證。
4、發票是從稅務機關購買的。收款收據,沒印鑒的,任何辦公用品商店都能買到;如果是非經營性資金往來統壹收據,有印鑒的,就要去稅務局驗舊然後買新的。如果是為企業辦事,需要到企業報銷費用,就必須索要發票,否則不能報銷。如果只是為證明自己收了或付了某筆款項,並不想作為報銷憑證,這時就可以只索要收據。
購房合同遺失的補救措施
1、預售登記前丟失合同
如果是在做預售登記前購房者將合同丟失,只需將剩余合同作廢,和開發商重新簽訂合同,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則是壹份合同的工本費。
2、做完預售登記,沒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前丟失合同
如果是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沒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前丟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作廢,到三個月期滿後,拿著報紙去做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註銷所簽訂的那份合同,然後和開發商重新簽訂壹份合同,再去做預售登記。
3、做完預售登記,已經辦理銀行按揭後丟失合同
如果是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已經辦理銀行按揭後丟失合同,除需要辦理第二種情況所辦理的手續外,購房者還要和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壹份變更協議,並將新的合同放在銀行質押。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和第二種情況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