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更名兩例
壹、預售登記前
如果買方想更改買方的名稱或添加更多的買方,他應該首先與開發商協商更改合同。新買受人需要按規定辦理相關公證的,應提供相關公證書。
買房時申請壹次性付款非常容易,申請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比較麻煩。可以按如下方式處理:
如果該商品房尚未竣工驗收,則可以更名,但未完成的檢查報告應由相關市政單位出具,開發商應提交更名合同的原因,並在此時支付相關手續費用。
如果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則不能更名,但可以在辦理產權證後以贈與的形式更名產權證名稱。
二、預售登記後
購房人要求更名的,具有直系親屬關系(如夫妻、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在預售合同中變更姓名。辦理時應出具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沒有親屬關系的,應按預售過戶程序辦理,即原購房人提出申請,撤銷合同備案後重新簽訂購房合同。
實際操作中,開發商要收取壹定比例的費用,壹般為房款+0%。同時,如果新買受人以更名為目的而不是增加新買受人的目的與原買受人壹起購買房屋,則新的個人買受人應滿足主要資格條件,例如是成年人。
★提醒:更名風險不容忽視。
更名合同是拍賣轉讓的壹種形式,通過這種方式逃避房地產交易稅,賺取房屋交易差價。由於房屋未取得產權證,合同更名行為就現行房地產轉讓法律法規而言也可視為無效,因此難以保障雙方的權利。
如果董事配合合同更名,那麽開發商與新買受人簽訂的合同相當於壹手房買賣,更名後董事與原買受人簽訂的合同將無效;如果房產中介不支持購房者變更,不重新簽訂購房合同,那麽就無法辦理合同更名手續,也無法進行合同更名。所以合同更名要看房產中介是否支持。
更名購房合同出售期房需要更名購房合同。
房子還沒有取得房產證,如果轉讓需要辦理合同更名手續。因為國家七部委出臺的《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禁止商品房預購人轉讓其已購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前,房產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過戶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備案登記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壹致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構不予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在實踐中,可以通過與開發商協商變更合同名稱來達到目的。主要有兩種情況:如果原合同已經備案,您可以與開發商協商先取消原合同備案,然後開發商將與另壹個買家重新簽訂合同並備案,但您需要在取消合同之前向房管局申請。如果合同沒有備案,則需要與開發商專門協商重新命名合同。總之,無論是更名還是合同的註銷備案都需要征得開發商的同意和配合。
購房合同更名應引起更多關註
手續費高
李先生通過中介看好延吉路附近的壹處二手拍賣行。幾經討價還價,他與原房主簽訂了合同,李先生支付了中介費和1,000元的定金。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原房主在約定日期與李先生辦理購房合同更名手續。
當他們去房產中介辦理合同更名手續時,房產中介開出的條件讓李先生大吃壹驚。根據房地產要求,申請變更合同名稱的業主,無論房屋總價如何,都需要支付654.38+0萬元的手續費。對於這突如其來的高額合同更名費,雙方都沒有預料到。當然,沒有人願意承擔這筆費用,導演也不同意降低收費標準,因此雙方發生了矛盾。李先生要求退還定金,而原業主則要求繼續履行。
目前,在二手房市場中,新盤占據主導地位。從各類中介房源的登記情況來看,這些新盤(包括期房)大多需要辦理合同更名,而非產權過戶。雖然節省了壹些交易稅費,但從實踐來看,合同更名暗藏風險,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時常發生。
重命名後無法識別該帳戶。
不久前,市民喬先生通過更改合同名稱購買了張先生的房屋,該房屋為未交付的期房。喬先生在與房產中介簽訂購房合同後,拒不承認與張先生簽訂更名合同,並拒絕支付房款差額。結果,雙方最終對簿公堂。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更名協議無效。鑒於房產中介已與李先生重新簽訂購房合同,雙方最終達成法院調解,喬先生應給予張先生適當補償。
形式:合同更名有很多種。
合同更名僅僅意味著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保持不變,只是買方發生了變化。
有些人認為房屋尚未實際交付,因此辦理合同更名手續相對簡單。對此,有律師認為,辦理合同更名手續是否簡單,取決於購房合同是否經過相關部門登記。重命名合同有三種主要方法:
1.如果購房者與房地產經紀人簽署了預購協議並支付了購房定金,則此預購合同只是簽署正式合同的保證,這是買房的初始階段。合同名稱變更只是取消原合同然後簽訂新合同,因此名稱變更程序相對簡單。
2.如果簽訂了正式的購房合同,但尚未經過交易中心登記,則合同名稱變更僅限於解除原合同並重新簽訂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更名程序也相對簡單。
3.如果買方簽署的正式合同已經在交易中心登記備案,那麽變更合同的買方必須在變更買方後取消登記的合同並進行登記,因此此合同更名的程序更加復雜。
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提供的購房合同更名註意事項。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08。目前的購房政策請以實際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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