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方在檢驗過程、生產使用、用戶使用中發現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現質量問題,通知供方前來處理時,供方應按照需方要求的時間內答復需方臨時處理對策,否則,造成的成本及工時損失由供方承擔,從供貸款中扣除。
2、供方回運需方退回屬於供方責任的不合格物料,供方接到通知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到供方的所在地***同確認後做出處理,超過規定時間壹個月供方仍不到需方處理,報廢所得資金劃歸需方;
3、質量責任約定質量責任約定的原則,供方應確保供貨的產品符合需方規定的采購要求,不能免除供方提供合格產品的質量責任,確定實施檢驗和其他必要的活動;
產品質量鑒定的程序:
1、申請人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指定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承擔產品質量鑒定工作。質量鑒定組織單位可以是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也可以是科研機構、大專院校或者社會團體。向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產品質量鑒定申請的申請人,是指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處理產品質量糾紛有關社會團體,產品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
2、不予受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下列產品質量鑒定申請不予受理:
(1)是申請人不符合上述規定的;
(2)是未提供品質量要求的;
(3)是產品不具備鑒定條件的;四是受科學技術水平限制,無法實施鑒定的;五是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已經對產品質量爭議作出生效判決和決定的。
3、產品質量鑒定委托書
申請人應當與質量鑒定組織單位簽訂委托書,明確產品質量鑒定的委托事項,並提供所需要的有關資料。產品質量鑒定委托書包括以下事項和內容:
(1)委托質量鑒定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出廠等級、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2)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3)委托質量鑒定的項目和標的;
(4)完成產品質量鑒定的時間要求;
(5)產品質量鑒定的費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時間;
(6)違約責任;
(7)申請人和鑒定組織單位代表簽章和時間;
(8)其他必要的約定。
註意事項:
供方提供的產品如在需方入廠驗收時被判為不合格,需方有權拒收;
供方所供產品在需方生產過程中被判質量不合格時,需方根據損失向供方索賠相應損失;
因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現混裝、印刷錯誤、包裝外觀破損等有質量隱患的不合格,需方有權拒收並退回供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壹)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壹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