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
2.簽署與銀行抵押相關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和授權委托書;
3.辦理該房屋產權證的領取手續;
4.辦理抵押財產的抵押登記手續。
委托人可以根據需要增刪委托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國)
第十壹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⑴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和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和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章程。
九、保存證據;
(十)文件的簽名、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副本和復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項: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項;
②提存;
(三)保管與公證有關的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財產、物品、文件;
(四)撰寫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意見。
第十三條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為不真實、不合法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銷毀或者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
(三)以誹謗其他公證員、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公證業務的;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
(六)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公證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財務、資產等管理制度。監督公證員的執業行為,建立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條公證機構應當參加公證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公證員是符合本法規定條件,在公證處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