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務員能否為他人貸款做擔保
我國法律並未對公務員為他人貸款做擔保進行限制,所以公務員是可以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但需要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二、公務員提供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是什麽
根據民法典規定,公務員提供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我國法律並未禁止公務員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所以根據民法典規定,公務員可以為他人貸款做擔保,如果債務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到期債務的,公務員需要依法向債權人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