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場黑名單。那些逾期未報送的市場主體將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3年未報送年報的,將直接“拉黑”進入嚴重違法的市場主體“黑名單”,屆時企業貸款將會受限。經營異常主體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將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2、信用受損。如果存在失信行為,被列入“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的企業將伴隨“終生”,想做自己的品牌或者產品的時候,信用會遭到質疑,在與他人合作時,往往在競爭中處於劣勢。在認定著名商標時同樣會受到阻礙;
3、負責人受限制。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個體戶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管相關信息將納入信用監管體系,任職資格相關事項受到限制,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商事主體的董事、監事及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等在內的高級管理人員。
企業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有:
1、未依照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2、未在規定責令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3、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4、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企業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以下幾種解決辦法:
1、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2、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應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3、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4、失聯的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可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綜上所訴,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銀行貸款、政府招投標、開設網店、評選先進甚至商品房出售等方面受到限制,形成“壹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局面。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