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儲備基金政策:
國務院直轄市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50號
現公布《國務院直轄市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朱镕基總理
2002年3月24日
國務院直轄市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2.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和政策的執行。”
3.第八條修改為:“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人民政府、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該是有社會公信力的人。”相應地,第四條、第九條、第十壹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中的“住房委員會”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四。第九條增加壹項作為第五項:“(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第九條第五項改為第六項。
5.第十條修改為:“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營。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執行統壹的規章制度,進行統壹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直屬的非營利性獨立事業單位。”
6.第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7.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出境定居的。”
8.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
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批準職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的;
(六)未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出具有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的;
(七)不按照規定購買住房公積金國債的。"
10.第三十九條作為第四十壹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十壹、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經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修改,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於2009年4月3日發布,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住房建設,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遵循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專戶存儲、財務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實施。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和政策的實施。
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人民政府、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查批準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營。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具備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執行統壹的規章制度,進行統壹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直屬的獨立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壹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錄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
(四)批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結算等金融業務,以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和歸還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存款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等情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並自完成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
第十五條單位聘用職工,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第十七條新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應當自調入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並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至住房公積金賬戶,受委托銀行將其劃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或者少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並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提高繳存比例或延期補繳。
第二十壹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出具有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
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壹)在預算中列支的機關;
(二)事業單位經財政部門批準後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
(3)企業應當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住房公積金可以用於購買政府債券。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用賬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年度總支出預算,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給同級財政,由同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收費標準制定。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壹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和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向社會公布財務報告。
第三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壹)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註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相關業務信息。
第三十六條職工和單位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和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向受委托銀行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受委托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和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批準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批準職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的;
(六)未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出具有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的;
(七)不按照規定購買住房公積金國債的。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經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手續,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儲蓄。職工住房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單位為職工繳存兩部分,全部歸職工所有。兩部分的比例現在是員工個人工資的8%。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壹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壹種形式。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義務,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是職工的法定權利。壹些單位沒有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侵犯了職工應享有的合法權利。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是統壹儲存、專項使用的長期住房儲蓄,由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繳納兩部分,歸個人所有。但是對於大多數購房者來說,如何使用住房公積金呢?肯定有很多人感到不解和不解。對此,《我愛我家》專家將為您做如下詳細分析:
壹、符合條件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職工有特殊要求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新或大修自住住房。購買自有住房的,需提供依法簽訂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建設自有住房的,應當提供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需提供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方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2)退役。對於退休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只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退休等相關證明即可。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這類職工只要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和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就可以申請註銷住房公積金。
(4)出境定居。對於移居國外的職工,其國內住房公積金也可以提取,在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繳存的,只需到有關部門辦理銷戶手續即可提取。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對以解決自住為目的購房且已申請貸款的購房人,可每年申請提取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壹次(兩次申請的時間間隔為12個月及以上)。
(6)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如果妳個人承擔的房租已經超過工資的5%,那麽超出的部分可以通過提取公積金來支付。
同時,公積金余額也可以用來支付商業貸款買房的首付,但必須先消費後提取。此外,購買二手房的職工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只需出示房屋所在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提供的買受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房管部門代稅務部門開具的契稅完稅證明和房產交易發票即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客戶也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二手房:
除了購買商品房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房也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比如“我愛我家”等具有住房公積金代理資質的中介公司,可以幫助廣大購買二手房的客戶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輕松實現買房願望。
(1)相比商業貸款,用公積金貸款買二手房有很多優勢:
①公積金貸款比例比較高。壹般公積金住房貸款的比例可以達到房地產評估值的90%-95%;商業貸款購買二手房最高貸款比例為房地產評估值的80%。
②公積金貸款期限較長。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商業貸款的貸款期限小於住房公積金,壹般為20年。
③公積金貸款利率低。公積金貸款利率比較低。目前1-5年期貸款年利率為3.96%,6-30年期貸款年利率為4.41%。商業貸款抵押年利率1-5年期為5.27%,5年以上為5.51%,相差近壹個百分點。公積金貸款最大的優勢是利率低於商業貸款。
(2)對二手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的要求:
申請二手房公積金貸款的客戶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獲得貸款。
①具有北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③在北京市各區縣購買自住住房;
(四)有購房合同或者相關證明文件;
⑤申請貸款前已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或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含)(退休職工除外)。
只有滿足以上五個標準,客戶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房。此外,北京市住房擔保中心作為擔保人,還可以向符合條件的貸款人提供全程擔保的二手房貸款,降低貸款人購房風險。同時,借款人還可免費享受壹份由北京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個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險。
(3)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手續繁瑣,委托大型正規房屋中介機構辦理,既省心又省力;
由於申請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手續相當復雜,涉及專業知識較多。所以對於從未辦理過此項業務的買家來說,具體操作壹般會感到無所適從。這時候如果委托大型的、正規的房屋中介公司代為辦理,就大不壹樣了。像“我愛我家”這樣信譽良好的大型房屋中介機構,不僅可以幫助客戶辦理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還可以根據自身特點提供專業、優質的服務。同時,“我愛我家”憑借良好的口碑和與多家銀行的良好合作關系,加上優秀專業的理財團隊。在銀行貸款方面,無論是二手房公積金貸款還是商業貸款,都能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系統化、專業化的理財壹條龍服務,讓客戶實現輕松置業、輕松理財的願望。
隨著越來越多的大中型企業和公司為內部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我愛我家”預測,在未來二手房市場的不斷發展中,越來越多的購房者將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二手房公積金貸款將引領購房者住房消費需求的新時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