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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貸款需要法人承擔嗎

公司貸款壹般情況下都是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辦理的,但是公司貸款的債務承擔是由公司本身承擔,與法定代表人並沒有關系。

壹、公司貸款法人要承擔什麽責任

如果沒有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情況的,股東不需要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壹般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如無法歸還貸款,對造成公司損失負責直接責任的董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經營期間可以更換法人,但需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公司破產負責個人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在壹定時間內不能擔任新設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承諾履行壹定義務,該義務應該由其所在公司承擔,而不是由該個人承擔。

所以,企業的貸款由企業來償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個人是不承擔償還責任,當然前提是企業沒有虛假出資、抽逃資金、轉移資產等違法行為,而且法人代表沒有進行個人擔保,否則企業的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擔相應責任。

二、公司貸款的申請條件

1、符合國家的產業、行業政策,不屬於高汙染、高耗能的小企業;

2、企業在各家商業銀行信譽狀況良好,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且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

4、有必要的組織機構、經營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據和經營場所,合法經營,產品有市場、有效益;

5、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的能力,還款意願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為正常類或非財務因素影響的關註類;

6、企業經營者或實際控制人從業經歷在3年以上,素質良好、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7、企業經營情況穩定,成立年限原則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壹個及以上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且連續2年銷售收入增長、毛利潤為正值;

8、符合建立與小企業業務相關的行業信貸政策;

9、能遵守國家金融法規政策及銀行有關規定;

10、在申請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壹般結算賬戶。

三、公司貸款的風險防控

(壹)強化貸前調查評估。與發放房地產等 不動產抵押貸款相比,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貸前調查涉及面較廣、調查任務繁重。商業銀行不僅要調查貸款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資信狀況,還要核查應收賬款債務人的 資信與實力;不僅要核實應收賬款是否存在,審核應收賬款能否轉讓和質押,還要審視合同價款是否正常與合理,以確保應收賬款出質價格未被虛高;不僅要了解出 質人、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產負債狀況,還要關註出質人對銷售、資金回籠的管理措施以及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債權管理水平。

(二)選擇合格的應收賬款。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應收賬款項下的產品已發出並由購買方驗收合格;購買方資金實力較強,無不良信用記錄;購買方確認應收賬 款的具體金額並承諾只向銷售商在貸款銀行的指定專用賬戶付款;應收賬款的到期日早於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日等。

應當註意,下列應收賬款不 能用於設立質押,需從應收賬款總量中剔除:壹是對沖賬款,即貸款企業同時欠應收賬款債務人的錢;二是賬齡超過90天的應收賬款;三是信用質量較差的應收賬 款債務人的全部應收賬款;四是有瑕疵的應收賬款;五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或限制)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比如醫院、學校、公園等帶有公益性質的民事主體 基於公益而產生的收費權,政府土地儲備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不宜質押。

(三)合理確定貸款質押率。貸款質押率是指貸款額與質押物價值的比率。應收賬款的貸款質押率通常取決於應收賬款的質量,壹般應為60%~80%。而應收賬款質量又主要取決於應收賬款債務人(欠款企業)的信用等級,債務人財務穩健、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質押率高,反之則低。同時,確定貸款質押率還要考慮應收賬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應收賬款的質量越差、風險越大。對集中度較高的企業發放貸款時,質押率不得超過20%,即貸款額不能超過應收賬款的20%。

(四)在貸款合同、質押合同中約定嚴密的風險防範措施。需要約定的主要條款包括:壹是出質人不得有轉讓、放棄權利等行為,否則貸款銀行有權予以撤銷或可 提前清償債務及行使質權;二是出質人要書面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並取得債務人向貸款銀行的書面承諾函,表明:應收賬款真實,債務人在出質期間不會有損害質 權的惡意行為,不得向出質人清償,但可向貸款銀行直接清償,或予以提存,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出質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損害的,貸款銀行有權代出質人行使,或貸款銀行有權提前要求清償債務或行使質權;四是明確提前清償債務或行使質權的其他情形,如放棄權利、合同被解除、撤銷或變更、 權利管理水平惡化和財務可能惡化等。

(五)重視對應收賬款的貸後管理。要及時設立應收賬款質押專用賬戶,以加強對企業應收賬款回籠資金的監督管理,防止回籠資金挪作他用。在主債務到期未獲清償的情況下,應盡快與出質人、應收賬款債務人協商,盡早采取行動以實現質權。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如果沒有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情況的,股東不需要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壹般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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