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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表反對修憲的國家指導思想。

169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文章、講話、聲明、陳述等。,公然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 * *產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予以撤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草案)》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監察法提出了“行政處分”的概念,並用其取代“行政處罰”,將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這次行政處罰法的制定,意味著監察法的原則和規定要具體化,引起了很大關註。

翻開《行政處罰法(草案)》,我們會發現其指向相當明確,那就是建設壹支忠誠幹凈的公職人員隊伍。七章66條,堅持問題導向,註重紀法協調,著力構建黨的統壹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特別是對“違法行為”的定義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它不僅包括腐敗、不作為等。,而且還明確指出“文章、講話、宣言、聲明等。公開發表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 * *產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壹律免職。”

嚴格來說,總結起來就是再次強調公職人員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關鍵是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回顧這些年的發展實踐,我們取得的壹切成績都得益於此。因為中國* * *產黨領導,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發展成果始終惠及最廣大人民群眾;因為大力推進改革開放,中國大地歷經滄桑,實現了從壹窮二白到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偉大跨越。《這裏風景獨好》,像壹本最有說服力的教科書,無可辯駁地證明了“壹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正確性,證明了“中國* * *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黨和國家的基本制度和指導思想,可以說是整個國家的“大規矩”。

長期以來,人們對公職人員的濫用權力和腐敗行為非常敏感,卻相對忽視了他們的原則性聲明和言論。縱觀我們的隊伍,大部分都是遵紀守法、兢兢業業的,但也有壹部分人自以為“不貪、不占”、“不虧”,卻無視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在網上網下的朋友圈裏口無遮攔、毫無顧忌,搞所謂的“標新立異”,做所謂的“開明紳士”,在事關國家的原則立場上不認真、盲目。什麽* * *?試想,公職人員是群眾眼中的“公仆”,代表著公共機構的形象和公權力的威信。言行如此出格,會給社會帶來什麽樣的錯誤信號和負面影響?

公職人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在國家治理體系中占據著尤為重要的地位。他們必須時刻遵守規則,以身作則,首先要遵守的當然是“大規則”。“大規則”已經制定。行使公權力,絕不允許自行其是,服從陰違陽,左右搖擺,左右逢源,絕不允許“拿碗吃飯,放下筷子罵娘”。蘇* * * 20萬黨員建國,200萬黨員保家,2000萬黨員犧牲。它並不遙遠。很明顯,黨員幹部無視規則,公開反對黨的決議,對抗黨的政策。只有築牢懲治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抓早抓小,防止進展緩慢,把“大規矩”彰顯出來,把堅持黨的領導的基本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保持我國* * *產黨領導的最大制度優勢。

繼承前人的事業,進行今天的奮鬥,開辟明天的道路。經過70年的努力,新中國的方向和原則壹刻也不能偏離。尤其是公職人員,更要明白自己肩上的責任和義務,講底線,守規矩,帶領全國人民為美好的未來而奮鬥。

誰是公職人員?

行政處罰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特指以下六類人員。

(壹)中國* * *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有哪些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六類行政處罰,即: (壹)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4)降職;(五)辭退;(6)開除。

行政處罰的期限為: (壹)警告,六個月;(二)記過,十二個月;(三)記過、記大過十八個月;(4)降級或撤職24個月。

《行政處罰法》還規定,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與其所在機關或者單位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

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減輕、免除或者不給予行政處分!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分:

(壹)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行政處分的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

(三)舉報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調查核實的;

(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五)在* * * *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六)主動上交或者退還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第十二條規定,公職人員違法行為輕微,具有本法第十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誡勉、免予或者不給予行政處分。

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挾持、脅迫參加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除或者不給予行政處分。

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從重行政處分!第13條規定,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壹)在行政處分期間故意違法再次受到行政處分的;

(二)阻礙他人舉報和提供證據的;

(三)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包庇共謀者;

(五)脅迫或者指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拒絕上繳或者退還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加重情節。

公職人員有以下情況可以辭退!

《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含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壹般應當開除;如果情況特殊,比較適合免職的,可以不免職,但要報上級機關批準。

公職人員犯罪被判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免除其職務;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

(二)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等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的活動;

(三)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 * *生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的;

(四)參加非法組織和活動;

(五)挑撥或破壞民族關系,或參與民族分裂活動的;

(六)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七)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解除策劃、組織和骨幹人員職務。

公開發表文章、講話、宣言、聲明等。凡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中國* * *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制度和改革開放的,壹律開除學籍。

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

(二)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等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的活動;

(三)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 * *生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的;

(四)參加非法組織和活動;

(五)挑撥或破壞民族關系,或參與民族分裂活動的;

(六)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七)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解除策劃、組織和骨幹人員職務。

公開發表文章、講話、宣言、聲明等。凡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中國* * *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制度和改革開放的,壹律開除學籍。

第三十壹條規定,違反規定出境或者因私申請出境證件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違規取得外國國籍或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長期居留許可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在選拔任用、聘用、錄用、考核、晉升、選拔等幹部人事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級、等級、職務和工作人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對依法行使批評、控告、檢舉等權利的行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四)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遭受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五)以暴力、威脅、賄賂、欺詐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腐敗和賄賂;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三)縱容或者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不服從崗位調整的,予以辭退。

第三十四條規定,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財物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

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

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宗族或者惡勢力欺壓群眾,或者縱容、包庇惡勢力活動的,予以撤職;情節嚴重的,開除。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違反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收取和攤派財物;

(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故意刁難、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態度惡劣、態度粗暴,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四)不按規定公開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務對象知情權,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五)其他侵害管理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有前款第壹款、第二款、第五款所列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3)工作中的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行為;

(四)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行為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違反社會秩序和良好風尚,在公共場所行為不當,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參加或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參與賭博的;

(四)拒絕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五)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和社會公德的。

吸食、註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或者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活動的,予以開除或者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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