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公積金貸款提取支付的撤銷申請提供公積金貸款提取支付的撤銷申請,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提供公積金貸款提取支付的申請表;
3、提供公積金貸款提取支付的申請人與受款人的聯系方式;
4、提供公積金貸款提取支付的受款人與申請人的關系證明;
5、提供公積金貸款提取支付的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6、提供公積金貸款提取支付的受款人的銀行賬號信息;
7、提供公積金貸款提取支付的申請人的公積金賬戶信息
下列情況,約定提取將自動終止:
1、管理中心劃款失敗;
2、累計提取額達到可提取限額;
3、辦理外部轉出銷戶、銷戶提取、轉入集中封存庫;
4、用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的,管理中心有權終止約定提取業務;
5、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在10元以下含10元時,管理中心將暫停約定提取劃款,待下壹個約定提取劃款日再次進行劃款,連續三次劃款失敗的,終止約定提取登記。
綜上所述,公積金約定提取支付取消方式是在收到公積金支付確認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過約定的手段向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取消提取支付。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