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封存的住房公積金是指職員因各種原因,如單位破產、撤銷或解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停發工資,致使住房公積金繳存暫時中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無法轉移且又不符合提取銷戶條件時所處的壹種狀態。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公積金貸款買房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借款人是在“公積金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
2、借款人購買的是貸款人認可的經濟適用住房;
3、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
5、借款人同意將其與開發商簽訂的《住房銷售合同》項下所列房產抵押給貸款人,賦予貸款人優先抵押權和受償權,作為償還本息的保證;
6、借款人有支付不低於購房所需資金30%款項的能力;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啟封是指職工離職後,公積金被封存,被封存的職工重新就業恢復工資關系時新單位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恢復原封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行為。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