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括以下含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員工才能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失業的城鎮居民和退休職工不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員工的單位繳納,另壹部分由員工繳納。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將與單位繳存部分壹並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記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並自辦理完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單位聘用職工的,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