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抵押:(1)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2)抵押財產應符合中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抵押財產的範圍限於: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②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3)抵押人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抵押物的價值。(4)借款人以其貸款所購房屋抵押的,應以該房屋的全部價值抵押貸款。(5)抵押物剩余土地的使用年限應在貸款期限的3年(含)以上。(6)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簽訂書面合同,並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7)抵押登記完成,相關貸款手續辦理完畢後,方可辦理貸款發放手續。(8)如果抵押人的行為足以減少抵押物的價值,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相當於減少價值的擔保。(9)借款人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時,抵押權消滅。
3.質押:(1)本辦法所稱質押為權利質押。出質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方(包括法人和自然人)。(2)質權應符合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質押權利的範圍限於:①銀行定期存款證明,並限於貸款受托人出具的不自動轉讓的銀行存款證明。(2)憑證式國債,限於貸款受托機構發行並兌付的國債。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定的其他權利。(3)產權證載明的贖回日期不得早於貸款到期日。(4)設定質押物並辦理相關貸款手續後,方可發放貸款。(5)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簽訂書面合同,並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權利證書轉讓手續。權利轉讓憑證為銀行定期存單的,承辦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核對。(6)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質押消滅。
4.抵押加擔保:(1)抵押加擔保有兩種方式:①抵押加階段性連帶責任擔保。抵押加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是指在抵押登記完成前,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作為貸款擔保,抵押登記完成後,保證責任解除,抵押作為貸款擔保的壹種階段性保證方式;②房貸加壹
壹般擔保。抵押加壹般擔保是指在抵押登記完成前,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作為貸款的擔保,抵押登記完成後,以抵押作為貸款的擔保。同時,保證人對抵押財產不足清償債權的部分承擔壹般保證責任。(2)保證和抵押按照保證和抵押的有關規定執行。
5.房貸加保險:(1)房貸加保險是指借款人在辦理抵押登記前,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購買符合規定的保險,並在辦理抵押登記後,以房貸作為貸款擔保的方式。(2)抵押應按抵押的有關規定執行。(3)如果采用抵押加保險的方式,只有在保險合同生效並辦理完相關貸款手續後,才能發放貸款。
第二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貸款以房地產抵押為主要擔保。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以購買的住房作為抵押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是第壹抵押權人,抵押價值不得超過抵押財產的規定比例。組合貸款的抵押權人分別為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
第二十八條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借款人無權出售、出租、變更或贈送抵押財產。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在抵押期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所有權益的第壹受益人。
第三十條作為抵押的財產,借款人在抵押期間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保養和完好。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保管抵押權證及其他相關憑證。
第三十壹條作為抵押財產,在抵押期間如遇統壹拆遷計劃,借款人應提前通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並按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前結清貸款或更換抵押物。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結清全部貸款本息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協助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