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住房公積金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普適性,城鎮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家庭收入、是否擁有住房,都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對其進行處罰並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除了員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員工繳納壹定的金額,並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於商業貸款;
4.還款方式:職工退休、退職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定居國外等。,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將退還給員工個人。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查和批準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第十條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其他設區的市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營。縣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具備條件的縣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執行統壹的規章制度,進行統壹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城市人民政府直屬的獨立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