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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票是在出口貿易中,出口商辦理議付或結匯時,在商業發票的基礎上而單開立交付給銀行的簡式單據。議付銀行和開證銀行在審核銀行發票時,要以信用證的規定條款為依據,但信用證的條款比合同條款要簡略,而商業發票則是依據合同的細節開立的。
由於銀行壹般不願承負超過信用證條款以外的其它任何責任,所以壹般是要求出口商根據信用證規定的條款開立簡略的單據,適應辦理議付和結匯時銀行的要求。因此除信用證有特殊規定外,銀行可以拒絕接受金額超過信用證許可金額的商業發票。
銀行發票 (Banker's Invoice)的采用是當信用證中規定的貨物名稱、規格、包裝方法等比合同規定大為簡略時,出口商如根據合同將前述各項細節詳細列入發票中交銀行議付,往往會被拒付,因為議付行和開證行等只肯依照信用證條款核對單句,不願負擔超過信用證條款以外的責任。
此時,出口商只能將符合和的詳細發票直寄進口商,同時另外再按信用證的要求開立簡略的發票,以滿足銀行的要求,這種簡略的發票即稱為應行發票。
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發票的基本聯次:
1、第壹聯為記賬聯,是銷貨方核算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主要憑證,即銷售方記賬憑證。
2、第二聯為稅款抵扣聯,是購貨方計算進項稅額的證明,由購貨方取得該聯後,按稅務機關的規定,依照取得的時間順序編號,裝訂成冊,送稅務機關備查。
3、第三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屬於商事憑證,即購買方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