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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日常備考【經濟法】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業務規則

壹、商業銀行業務規則

⑴操作原則

1.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率原則

註意,安全性與效率成反比,安全性與流動性成正比。

2.自我管理、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原則。

3.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4.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原則

5.獨立經營的原則

註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提供擔保,包括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

6.公平競爭的原則

(二)貸款業務規則

1資產負債率管理

(1)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二)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低於25%。

(三)商業銀行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資本余額之比不得超過65,438+00%。

2.關聯方貸款

(1)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

(2)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對同類貸款的條件。

關註關聯方:①商業銀行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自然人)②前款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特殊關系企業)。

特別提醒,商業銀行違規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或擔保貸款的,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有效,但相關人員將受到處罰。

3.貸款程序

(1)貸款審批與分級審批分離時註意無關因素,不要審查。

(2)必須簽訂書面借款合同。

(3)不良貸款:①逾期貸款:指根據貸款合同到期(包括展期後到期)的貸款。(2)呆滯貸款:逾期(展期後逾期)超過2年未歸還的貸款。(3)不良貸款是指根據財政部的規定不能償還的貸款。

(四)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向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

③同業拆借

同業拆借是指商業銀行因臨時資金不足而向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臨時借款。同業拆借壹般是短期的,是金融機構之間的壹種資金轉移活動。

1.出借資金僅限於全額支付存款準備金、全額保留準備金以及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後的閑置資金(出借資金、閑置資金)。

2.禁止將借入的資金用於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用於投資(借入的資金禁止出借和投資)。

3.借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和銀行間匯兌頭寸的不足以及解決臨時流動資金的需要。

(四)其他業務規則。

1.禁止特定投資行為

(1)不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業務(嚴格分業經營制度,不得混業經營)。

(2)不要投資非自用房地產(可以投資自用房地產)

(3)不要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投資銀行金融機構)。

(4)不投資企業(不投資工業)

2.特殊情況的處理

(1)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行使抵押和質押獲得不動產或股權。

(2)但應當自必須自行參加之日起2年內受到處罰,且不得長期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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