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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作協議

4個人合作協議

在我們平常的日常生活中,使用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可以約束雙方履行責任。那麽寫協議真的很難嗎?以下是我為妳整理的四份個人合作協議。歡迎大家參考,希望能幫到妳。

個人合作協議1甲方:XX公司_ _ _營業執照編號:_ _ _ _ _乙方:身份證號碼: _ _ _ _ _ _ _ _

上述各方* * *與投資方(以下簡稱“* * *與投資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共同投資XX公司項目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條* * *投資者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壹致。

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註冊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為本項目的主要投資者,在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0萬元的前提下,各方出資:●甲方出資人民幣(小寫)(大寫)元,占出資總額的_ _ _ _ _ _ _ _ _ %,持股比例為%;

●乙方的出資額(小寫)為出資總額的_ _ _ _ _ _ _%,持股比例為%;

第二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 * *同壹投資者按其股權比例的負損益* * *;

* * *同壹投資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同壹投資承擔責任,同壹投資者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每年至少將稅後凈利潤的10%投入公司,作為公司業務發展所需的任何盈余公積,剩余利潤全部上繳,待每年年底公司財務報表出具後結清。

第三條業務執行

1.* *投資方委托甲方代表全體投資方作為公司事務的執行人,執行投資方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公司設立期間行使和履行作為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公司成立後,行使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3)收取共同投資產生的成果,並按照本協議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4)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日常事務,乙方不得幹涉;

2.其他投資者有權檢查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甲方有義務每季度向其他投資者報告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3.所有* * *投資人應對甲方執行* * *聯合投資公司所產生的損益負責;

4.甲方未遵守本協議,給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 * *在同壹投資期內,如因甲方重大過失導致公司遭受嚴重損失,其他投資者有權幹預或參與公司的日常事務。

6.同壹投資期內如需變更執行人,須經所有相同投資人同意:

第四條投資變化

1.向* * *與投資者以外的第三方轉讓其在* * *與投資者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時,必須經所有* *與投資者同意;

2.當* * *與投資人轉讓對* * *的全部或部分投資時,應通知其他* * *與投資人;

3.同壹* * *投資者依法轉讓出資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 * *投資者有優先受讓權。

4.* * *同壹投資者以外的第三方向同壹投資者投資,增加公司註冊資本時,應當通知其他相同投資者;

5.因業務需要,公司需要擴大規模、擴大投資時,部分* * *共同投資人資金未及時到位,影響公司擴張,其他* * *共同投資人可享有優先購買資金缺口股權的權利。

第五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 * *同壹投資者自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註冊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股份和出資;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任何* * *共同投資者不得從* * *共同投資中抽回其出資;

3.不能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因設立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照各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

為確保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願向其他投資者提供其全部債務。

保羅。甲方承諾在其違約給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投資者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合作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暫定為三年,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協議期滿後,如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則視為雙方同意下壹年度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如不能繼續合作,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向甲方提交書面退出申請。合作終止後,甲方應按公司凈資產返還乙方應得的資產。回報比例為乙方持有的股權比例..

第八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 * *與投資方協商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所有投資者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壹式份,投資方各執壹份。

3.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的順利實施。如有任何問題,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法院提起訴訟,違約方承擔全部責任。

甲方(簽字):_ _ _ _ _ _乙方(簽字):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個人合作協議第2章:

甲方:中國建設銀行。

聯系電話號碼:

地址:

乙方(特約商戶):

聯系電話號碼:

地址:

為支持消費者購買耐用消費品,促進經濟發展和市場繁榮,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管理辦法》,經友好協商,就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業務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條雙方合作的原則

雙方承諾堅持依法經營、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合作原則,不互相欺騙,不侵犯對方權益。

第二條耐用消費品貸款適用於商品。

甲方向符合貸款條件的消費者提供個人消費貸款,貸款對象為乙方依法銷售的位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耐用商品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3條名稱的定義

本協議所稱個人耐用消費品,是指正常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單價不低於3000元人民幣的家用耐用消費品,或者累計價值超過3000元人民幣的若幹家用耐用消費品。

第四條甲方承諾

為確保與乙方的順利合作,甲方承諾如下:

(1)對乙方推薦向甲方申請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的符合條件的消費者,確保在收到全部消費者資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做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乙方..

(二)甲方與消費者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合同》後,在無特殊情況下,消費者購買耐用消費品的款項(包括貸款和客戶自付)將在五個工作日內按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劃入乙方在甲方營業網點指定的基本結算賬戶。

(三)甲方劃撥貸款資金後,應及時將自付轉賬憑證回執、“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支付憑證(收款通知)”和“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申請書”(第二聯)傳真給乙方,乙方據此發貨。

(4)甲方保證及時向乙方提供消費類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的運作情況及其他資金信息。

第五條乙方承諾

為保證與甲方的順利合作,乙方承諾如下:

(1)乙方應配合甲方做好貸款申請表、貸款信息清單、貸款宣傳資料等工作,並配合甲方進行營銷活動。

(2)乙方保證消費者在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場所購買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商品質量標準,商品銷售合法。如消費者與乙方就購銷商品發生爭議,由消費者與乙方依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解決,與甲方無關..

(三)消費者持甲方出具的購買個人耐用消費品的自付轉賬收據、《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支付憑證(收據)》、《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申請書》(第壹聯)及其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後,乙方在核對轉賬收據與甲方傳真壹致後,為消費者辦理交付手續。

(4)乙方在甲方開立基本結算賬戶,委托甲方進行銷售資金的結算。

(五)乙方保證,甲方向消費者發放的所有貸款將用於支付本協議第二條所指的個人耐用消費品,不得挪作他用。

(六)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耐用消費品的銷售政策、價格等相關市場信息,以便甲方做出貸款決策。

第六條商業秘密

雙方對在合作過程中知悉的對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因泄露對方的商業秘密給任何壹方造成損失的,泄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個人合作協議第三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個人合夥”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經友好協商,安個人合作建房各方簽訂《Xi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如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作為Xi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參與者,參與Xi安個人合作建房並簽署本協議純屬自願。

第二條。作為Xi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參與者,我承諾遵守本協議及Xi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小組制定的各項制度和規則。

第三條。作為Xi個人合作建房的參與者,他/她享有本協議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作為Xi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參與者,我承諾我已充分了解全國個人合作建房的基本情況,我將隨時關註全國各地個人合作建房的進展,並確信我已了解各種風險(法律風險和經濟風險等。)存在於個人合作建房中。

第五條。作為Xi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參與者,本人已熟悉並充分理解本協議的法律依據——附件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六條。作為Xi個人合作建房的參與者,我了解了Xi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的組成,以及他們簽訂的《Xi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協議》的性質和內容。

第七條。作為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參與者,雙方同意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小組的全體成員或發起小組指定的發起人之壹為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中所指合夥事務的執行人。

第二章個人合作建房

第八條。“個人合作建房”是個人出資合作建房的簡稱。是指壹個地區的若幹自然人通過壹定形式(個人合夥協議)自發發起、聯合起來,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使用權或在建工程,建造自己的房屋,供自己居住。“個人合作建房”還包括團購和聯合拍賣。

第九,“個人合作建房”不同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集資建房,也不同於政府主導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

第十,“個人合作建房”初始目的為自住,不得出售。

第十壹條、參與者通過“個人合作建房”方式取得的住房,住房所有權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有權。

第十二條,“個人合作建房”是公益性的,但個人合作建房是非營利性的個人合夥建房。第十三條個人合作建房價格的確定以包括土地成本(項目收購成本)、建設成本(含更新改造成本)、稅費、必要的啟動費用和必要的項目運行費用在內的費用為基礎。

第十四條“個人合作建房”遵循合法、自願、公開、安全、民主管理、公開、合作、非營利、成員分配、關愛社區、公共利益優先、教育培訓的原則。

第三章Xi個人合作建房

十五、Xi安“個人合作建房”,由Xi安壹批自然人發起,通過簽訂《個人合作建房協議》(協議性質為“個人合夥”),與* * *共同出資購買商住用地或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權,建造自住住房。Xi的“個人合作建房”還包括團購和聯合拍賣。

第四章是Xi“個人合作建房”的啟動。

第十六條、Xi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或發起人小組指定的發起人之壹是個人合作建房協議(協議性質為“個人合夥”)的合夥事務執行人。

第十七條、Xi“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通過簽訂《Xi“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Xi“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以公益為出發點,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必要的發起費用和項目運營費用得到合理補償的前提下,

第十九條、Xi“個人合作建房”的發起人也可以是Xi“個人合作建房”的參與者。

第五章Xi“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Xi“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職責:

(壹)召集和組織Xi“個人合作建房”;

(二)確定Xi“個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三)尋找並確定Xi“個人合作建房”使用的商住項目、在建項目、團購項目、聯合拍賣項目;

(四)起草並確定《Xi個人合作建房協議書》;

(五)尋找和確定Xi“個人合作建房”的合作夥伴;

(六)制定與Xi“個人合作建房”合作方的合作計劃;

(七)確定參加Xi“個人合作建房”的人員;

(八)制定“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資金監管方案;

(九)聘請Xi“個人合作建房”顧問團成員;

(十)組織實施具體合作項目。

第二十壹條、Xi“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權利:

(壹)參與確定Xi“個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二)參與確定Xi安商住區為“個人合作建房”;

(三)參與確定Xi“個人合作建房協議”文本;

(四)參與確定Xi“個人合作建房”合夥人;

(五)參與確定與Xi“個人合作建房”合夥人的合作計劃;

(六)參與招募和選拔Xi“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

(七)參加Xi“個人合作建房”;

(八)參與聘任Xi“個人合作建房”顧問團成員;

(九)參與制定和確定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Xi“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義務:

(壹)按照Xi“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確定的分工,履行相應的職責;

(二)根據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的原則,墊付必要的贊助費和安“個人合作建房”前期費用;

(三)自覺維護Xi“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團結;

(四)自覺保護Xi“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和合作者的合法權益;

(5)自覺遵守本協議的規定和保薦團隊制定的各項制度和規則。

第六章Xi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工作規則

第二十三條Xi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小組召集人:林樹權律師為首席召集人。首席召集人是Xi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小組組長。

第二十四條、首席召集人的職責:

(壹)召開Xi“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

(二)提出Xi“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的議題和議程;

(三)指定發起人會議的臨時召集人;

(四)建議Xi“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分工;

(五)作為Xi“個人合作建房”的代言人,代表Xi“個人合作建房”處理與媒體的關系;

(六)作為Xi“個人合作建房”代表,參加全國“個人合作建房”活動;

(七)盡可能保證Xi“個人合作建房”活動的合法性和各種文件、協議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條、Xi“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小組實行發起人會議制度:通過定期和不定期的發起人會議,研究決定Xi“個人合作建房”事務。

第二十六條、Xi“個人合作建房”倡議小組實行協商壹致制度。

第二十七條。Xi個人合作建房方式及方案的確定,Xi商住項目、在建項目、團購項目、聯合招標項目的確定,Xi個人合作建房協議文本的確定,Xi個人合作建房合作方及合作方案的選擇,Xi個人合作建房參與方選擇規則的確定,需要半數以上發起人同意。

第七章Xi“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變更

第二十八條、Xi“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在履行相應程序後可以退出發起人隊伍。

第二十九條。當有人退出贊助商團隊時,贊助商可能會加入,也可能不會加入。

第三十條、增加發起人時,應當經全體發起人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壹條。補充發起人應簽署本協議。

第三十二條經首席召集人提議,半數以上發起人同意,或者半數以上發起人決定,可以決定罷免某壹發起人。

第三十三條退出贊助團隊的原贊助人或被除名的原贊助人仍可作為Xi個人合作建房的參與者。

第八章發起團隊財務系統

第三十四條保薦團隊的財務制度由保薦會議制定;

第三十五條、發起人團隊實行會計、出納和監管三分開制度。

第三十六條、“個人合作建房”項目資金監管原則和制度在Xi《個人合作建房協議》中規定。

第九章入會費用

第三十七條、發起人籌集贊助費。作為Xi個人合作建房項目的啟動費,啟動費攤入第壹個個人合作建房項目。

第十章合作建房項目運營成本

第三十八條、Xi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同意發起團隊按合作項目總造價的3%提取項目運行費用。該費用已經包含第37條的入會費。

第三十九條、項目運行費用根據合作建房項目的進度按比例提取。

第四十條提取的項目運營費用用於支付發起人的辦公、出差、娛樂、會議、聘請顧問團和工作人員的費用以及發起人報酬。節省的部分由贊助商團隊主導。

第四十壹條項目運行費用由發起團隊使用或控制。參與者同意發起團隊的所有或個別成員無需披露項目運營費用的目的和細節。

第二章XI代理公司和代理費

第四十二條根據需要,發起小組可自行選擇Xi安個人合作建房項目代管、代理公司。受發起團隊委托,托管及代理公司代理Xi安個人合作建房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報建及施工。代管、代建管理費為個人合作建房項目總造價的2%。

第四十三條。Xi安特定個人合作建房項目的參與者必須認可發起團隊選擇的代管和建設公司,並承諾遵守發起團隊簽署的代管和建設協議。

第十二章合作建房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利

第四十四條、投資Xi個人合作建房項目。

第四十五條,參與Xi“個人合作建房”模式和方案的討論。

第四十六條、參與尋找和確定Xi“個人合作建房”使用的商住項目、在建項目、團購項目和聯合拍賣項目。

第四十七條、參與尋找Xi“個人合作建房”的合作夥伴。

第四十八條、參與制定與Xi“個人合作建房”合作方的合作方案。

個人合作協議合夥人(甲方)第四條:_ _ _ _ _ _ _(寫下合夥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等)。

合夥人(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寫下合夥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等)。

第壹條合夥目的:

第二條合夥經營的項目和範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經營

第三條合夥企業的期限為_ _ _ _ _ _ _ _ _ _(合夥企業的期限可以由合夥人協商約定,明確約定合夥企業的期限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條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期限(本條可將各合夥人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及出資額依次逐壹列明;此外,應商定各合夥人出資的最晚交付日期;最後,應當明確合夥人的出資總額,明確出資是合夥人的財產,在合夥期間不得任意分割,並明確說明合夥企業終止後各合夥人出資的歸屬。)

第五條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關於盈余分配,應明確約定分配的依據,如出資額、比例分配等;壹般來說,應規定合夥債務由合夥財產清償。但是,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應當約定清算合夥人債務比例的依據。)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轉讓(入夥條件要寫清楚,如全體合夥人同意等。);退夥關系到合夥企業的整體利益,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比如約定退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所有合夥人,並經所有合夥人同意。此外,還應明確規定不按條件退夥的賠償責任;

另外,關於出資轉讓,壹般可以規定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對受讓人有優先權。比如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視同入夥,否則轉讓人視同退夥等。)

第七條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合夥人的權利(應當寫明合夥企業負責人的姓名,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權限;其他合夥人的權利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

第八條禁止的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經營所得利潤屬於合夥企業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損失。

2。禁止合夥人從事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加入其他合夥企業。

4。禁止合夥人與該合夥企業簽訂合同。

5。合夥人違反上述條款的,應當按照合夥企業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勸阻不聽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6.其他:(其他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

第九條違約責任(如壹方違約,應賠償其他合夥人的損失)

第十條合夥企業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明確約定合夥企業終止的原因,如可以約定合夥企業因合夥期限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三)合夥企業已經成立或者不能成立;(四)合夥企業因被依法撤銷等原因終止;合夥企業終止後壹般可以約定以下事項:①立即提名清算人,邀請_ _ _ _ _ _ _ _家中介機構(或公證員)參與清算;(2)清算後有盈余的,按照收集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的物品可以固定價格出售給合夥人或第三方,價格參與分配;(3)清算後有損失的,無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財產清償,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壹條爭議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然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其他有效的方法。)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本合同以_ _ _ _ _ _ _ _ _ _ _形式訂立

合夥人簽名:甲方和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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