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房可以作為抵押貸款的抵押品。農村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擁有的農村房屋作為擔保,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金融機構有權依法對農房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農房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辦理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必須遵守有關信貸法規、制度和本辦法的要求,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對需要申請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申請人,土地管理部門和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核發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辦理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有哪些手續?
抵押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申請抵押。下列農村房屋不得申請抵押:
權屬有爭議的;
(二)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已依法納入征地拆遷範圍;
(五)為他人作抵押擔保。另外,如果* * *有農房作為抵押,抵押人應事先征得其他* * *所有人的書面同意。出租的農房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並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農村房屋抵押時,抵押房屋的價值可以由抵押雙方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確定。
農村住房抵押貸款還存在哪些問題?
(1)農村房屋壹般沒有產權證,規定產權證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實踐中,農村房屋壹般只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沒有房屋產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可以證明農房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但不能證明農民對農房的所有權。
(二)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法律效力有限。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沒有處分權。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抵押。
(3)農村房屋抵押登記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抵押登記除了簽訂抵押合同還需要完成。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農村房屋抵押難以實現。農村房屋抵押後,壹旦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需要實現抵押救濟。
然而,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實現存在兩個問題:
第壹,農村房屋的價值評估;
二是如何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實現農村房屋抵押權。
農村房屋可以作為抵押貸款的抵押物,但其法律效力有限;而且由於歷史原因,大部分農村的房子沒有產權證,還是有壹些困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95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