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省級財政專項資金;
(二)按國家規定向社會專項集資;
(三)接受海內外同胞、華僑、華人、企業家和實業家的贊助。第四條省級對口支援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第五條基金的財務工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省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六條省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對口支援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對口支援領導小組)在省級對口支援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
(壹)審定省級對口支援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審定省級對口支援資金年度計劃;
(三)審定省級對口支援資金管理運營年度報告;
(四)批準使用省級對口支援資金。第七條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對口支援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對口支援辦公室)負責省對口支援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省級對口支援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章制度,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編制省級對口支援資金年度計劃,提出省級對口支援資金管理運營年度報告;
(三)負責對省對口支援資金的立項和資金審核提出具體意見;
(四)辦理經批準的省級對口支援資金使用的相關手續。第三章資金使用範圍第八條省級對口支援資金用於省級對口支援三峽工程庫區項目的貸款貼息或流動資金。第九條省對口支援資金優先支持以下項目:
(壹)投資少、周期短、見效快的“短、平、快”項目;
(二)國家、省及受援庫區列入“火炬計劃”、“星火計劃”等高新技術項目;
(三)依托受援庫區的資源優勢,可以為本省提供緊缺物資或促進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口商品基地建設,增加出口創匯;
(四)省對口支援領導小組確定的其他項目。第十條對效益高、回收慢的扶持項目,實行銀行貸款貼息;對少數效益好、回收快的項目,也可實行短期資金周轉,收取壹定的資金占用費。具體標準由省對口支援辦公室另行制定。第十壹條對利用省對口支援資金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項目,可本著自願協商的原則提取壹定數額的資金,用於支持受援庫區的公益事業,具體由省對口支援辦公室與資金使用單位商定。第十二條對口支援項目的貼息資金或短期流動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省對口支援辦公室有權收回投入的資金。第四章資金申請程序第十三條申請使用省對口支援資金的項目單位,向省對口支援辦公室提出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省級對口支援資金使用申請報告;
(二)對口支援協議;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銀行貸款承諾函和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五)自籌資金或者配套資金落實情況的相關證明;
(六)當地(市)對口支援辦公室或相關省級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第十四條根據省級對口支援資金單位提供的申請使用材料,省對口支援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提出項目立項和資金審核的具體意見,報省對口支援領導小組審批。第十五條經批準使用省對口支援資金的項目,由資金使用單位與省對口支援辦公室簽訂資金使用合同並辦理相關資金使用手續。第十六條省對口支援資金支持的項目需經批準後方可啟動資助。資金使用單位每半年向省對口支援辦公室書面報告壹次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第十七條使用短期流動資金的對口支援項目,應在合同到期時及時收回。如確需延長個別項目合作期限,應重新協商批準後簽訂補充合同。第五章附則第十八條承擔對口支援任務的有關地方(市)可參照本辦法設立地(市)級對口支援資金,為本地區對口支援項目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