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壹方在對方不知道的情況下貸款離婚後需要***同承擔嗎
需要了解借款用途。如果用於家庭經營或***同生活的,壹般屬於夫妻***同債務。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同債務處理,但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對債務有如下規定: 1、夫妻婚前債務 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家庭***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同債務處理。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負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同償還。***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同生活所負債務屬於法定的***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確定各自的承擔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協議清償和判決承擔只對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債務人起訴要求償債義務,仍然要按照***同債務處理,夫妻中實際承擔還款義務壹方有權要求另壹方按協議或法院判決分擔相應份額。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產生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同債務處理。但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上述兩個規定表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壹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壹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財產各自管理的,那麽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從司法實踐看,離婚時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主要有因個人違法行為所負債務、未經對方同意而負的專屬個人的債務(如夫妻壹方擅自做變性手術所負債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