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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買了房子,但是是貸款買的,然後還了壹部分貸款。離婚怎麽和解?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買了房子,不過是借錢買的,然後還了壹部分貸款。離婚協議的細節如下:

1.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夫妻雙方還貸。如果產權登記在壹個人名下,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給孩子買房。如果產權登記在壹個人名下,根據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被視為由雙方占有。離婚財產分割時,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分割。對於還貸,夫妻對財產沒有約定的,還貸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分;

2.婚後夫妻* * *出資購買同壹房產的房屋* * *還貸的,婚後壹方購買同壹房產的房屋* * *還貸。房產證不管登記在哪個名下,房產都應該是夫妻共有的。離婚財產分割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原則上屬於登記的壹方,應給予對方經濟補償。

3,婚後父母壹方支付首付,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夫妻* * *共同還貸。在這種情況下,首付款可以認為是只給投資人子女的贈與,首付款部分的個人財產不應分割,而* * *還款部分屬於夫妻* * *,離婚時還款部分和相應的增值部分均分。婚後房產離婚。未償還給銀行的貸款是同樣的債務。房子的已付部分和增值部分應該作為夫妻平分。

婚前個人財產的主要類型如下: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婚前全款購買並登記在個人名下的不動產,婚前取得的工資、獎金收入,知識產權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個人財產權,包括不動產物權和債權;

3.婚前個人財產的利息和自然增值;

4.雖然是婚內取得,但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轉化而來的財產。

綜上,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對壹方的贈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承擔相同的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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