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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控的五大措施

法律分析:風險管控的五大措施: 

①風險回避,是壹種有意識地避免某種特定風險的決策。

②風險抑制,指采取各種措施減少風險實現的概率及經濟損失的程度。這種行動可以在損失發生之前、之中或之後采取。

③風險留存,指風險暴露者自己承擔風險並以自身財產來彌補損失。

④風險分散,指通過投資組合的多元化來分散投資風險。其原則就是使整體風險最小而收益最大。

⑤風險轉移,指風險的承擔者通過若幹經濟和技術手段將風險轉移給他人承擔。如將帶有風險的資產賣給他人或購買保險。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壹)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於特定目的的貸款。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三十四條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準,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享機制。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的稽核、檢查制度,加強內部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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