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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融資租賃的國外交易

交易模式中較有代表性的是美國、 日本和德國的模式。 美國是現代融資租賃的誕生地。就飛機融資租賃而言,杠桿租賃模式具有代表意義。典型的美國杠桿租賃包括七類參與人:飛機制造商;出租人,負責安排交易,收取傭金,擔負中介角色;貸款人,壹般由銀行、保險公司、養老基金等組織擔任;承租人;物主參與人,即飛機的真正所有權人,享有有關的稅收利益;物主受托人,物主參與人並不直接出面,而是設立信托,成為信托人,並將飛機轉移給受托人管理;契約受托人,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設立,並由其管理債權人的利益。

在這種租賃模式中,出租人只需投資飛機購買價格 20%到40%的資金,其余的大部分資金則以出租人的名義借貸取得,同時,出租人必須以飛機作抵押並將有關權益轉讓給貸款人,這樣,出租人即可擁有飛機所有權,享有如同對飛機完全投資的同等稅收待遇,並將壹部分減稅優惠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轉讓給承租人,從而使承租人獲得較低的融資成本。其中,出租人享有的稅收優惠包括投資減稅、折舊扣減和不可追索的貸款的利息扣減。

(圖壹:美國杠桿租賃交易結構) 日本自20世紀70年代末涉足飛機租賃,經過10多年的發展,已成為壹個重要的國際飛機租賃市場。1985年,壹種新的飛機租賃形式首次在日本出現,即日本杠桿租賃。

日本杠桿租賃交易中的購機款由兩部分構成:貸款部分,約占飛機價格的80%,壹般多為美元貸款,也可以是國際流通貨幣;日本投資人的股權投資,約占飛機價格的20%,這部分投資采用日元,主要因為日本投資人在國內繳納的稅款以日元計算。

日本杠桿租賃的主要交易方有三個:

1.出租人。出租人為壹家在日本登記註冊的特殊目的公司,通常為從事飛機融資租賃業務的某家租賃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活動僅限於出租的那——架飛機(或同時租賃的那兒架飛機)。它為交易各方的中介和交易各方聯系,使承租人、貸款人與投資人之間不發生直接的實質性的接觸。為避免債務風險的發生,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從事其他業務。

2.投資人。投資人以股本投資的方式,至少投資飛機價值的20%,並成為投資飛機的經濟受益人,享有減稅的經濟利益。日本投資人通過合夥的形式,與出租人簽訂合同。合夥形式中的每個投資人分享對飛機全額計提的折舊扣減以及貸款利息扣減,使投資人達到了減稅和延遲付稅的目的,租期結束,無論承租人是否購買飛機,殘值風險由承租人承擔。

3.貸款人。貸款人提供約占飛機總價80%的貸款。貸款銀行既可以為壹家日本銀行,也可以是壹家日本銀行的外國支行或外國銀行的日本支行。

日本杠桿租賃交易結構與美國相比,有所簡化。其中,特殊目的公司與美國杠桿租賃中的物主受托人與契約受托人,作用相當。

(圖二:日本杠桿租賃交易結構) 德國杠桿租賃產生於1962年。由於德國租賃市場上有關法律與稅務等準則並無統壹標準,其融資結構、法律文本又較為復雜,加之德國稅務改革中對許多機構投資基金的限制、廢除及計征較歐洲其他國家都高的公司所得稅率,機構投資者越來越少,大部分投資資金主要來源於極為有限的希望減少交納高額所得稅的個人投資者。世界各航空公司飛機融資項目中采用德國杠桿租賃結構的相對較少。

通常,德國杠桿租賃的結構可以分為兩大部分:壹是購買飛機資金(100%)貸款,它主要來源於ECA與商業貸款人,航空公司通常借美元還美元,這部分貸款結構簡單、風險小、合同文本也為標準化文本,其貸款成本為兩部分貸款的綜合利率;另外壹部分則為較為復雜的德國稅務結構,在這種結構下,出租人壹般需要從投資人處獲取約占飛機市場評估價格40%至60%的投資資金(以馬克表示),連同以出售租期內美元租金為條件而從銀行獲取的美元借貸資金(60%至40%)組成100%飛機價款付與飛機制造商購買飛機,並將其出租給壹個由真正貸款人擁有的專職公司,最後由專職公司轉租給航空公司使用。 1.GECAS(General Electric Capital Aviation Services):成立於1975年,前身為GPA公司,總部設在愛爾蘭的香農(Shannon),為當今世界專門從事飛機租賃的大型專業租賃公司之——。1993年,GPA被美國通用電氣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下屬的通用電氣投資公司兼並,更名為GECAS。

2.ILFC(International Lease Finance Corporation):成立於1973年,為美國最大的專門從事飛機租賃的專業租賃公司,也是世界上主要的飛機租賃公司之壹。現為美國國際集團(AIG)的全資子公司,具有世界權威評級機構授予的最高信用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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