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婚前男方壹方全款購買的房子:
1、結婚前壹方出資買房,並在結婚前已經支付全部購房款的,且房產證登記在出資人自己名下的,不論房產證在結婚前還是結婚後取得,房產均屬於出資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同財產;
2、但如果登記雙方的名字或者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那麽該房子就屬於夫妻***同財產;
3、若是婚前全款買房,登記在對方名下的,屬於對對方的贈與,是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二)男方壹方婚前貸款買的房子:
1、登記在壹方名下:
1)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此種情形下,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不動產歸登記壹方的個人財產,雙方婚後***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為夫妻***同財產;
(2)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3)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壹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2、登記在雙方名下:
1)婚前買房合同上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這屬於***有關系。
(2)辦理房產證的時候既可以約定按份***有也可以約定***同***有,貸款的時候也可以以兩個人的名義申請。
(三)婚前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
1、由壹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壹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2、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麽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
3、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壹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有,屬於夫妻***同財產。
二 、夫妻***同財產的分配原則:
1 、男女平等。 基於所應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同***有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 分割時雙方也處於平等地位。
2 、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壹方面,分割夫妻***同財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壹方面, 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3 、尊重當事人意願。 方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不能制止
4 、照顧無過錯壹方。 在分割***同財產時對無過錯壹方適當多分,對有過錯壹方適當少分。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壹方面,對夫妻***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不應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和財產流通的正常進行;另壹方面,對於夫妻***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視各自的實際需要, 而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貪汙、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因從事生產、經營等與他人有財產***有關系的,離婚時應先分出屬於夫妻的份額,然後再分割夫妻***同財產。
三、離婚後雙方***同財產分割的處理方法:
(壹)協商解決。
解決離婚財產分割糾紛之前,雙方可以先進行協商處理,協商達成壹致的,可以簽訂協議書;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就離婚財產分割糾紛達成壹致意見,可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先會對該糾紛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將依據壹定事實情況進行判決。如果當事人對此還是不服,可以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 起訴的流程可與分為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起訴階段。
這壹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起訴需要的證件材料:①起訴狀;
②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③財產分割相關證據,包括房產證、出資證明和其他財產清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誌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壹階段進入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壹千零八十八條夫妻壹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請求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壹千零九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 壹)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壹千零九十二條夫妻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同財產。
第二十七條 由壹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同財產。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壹條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壹方或者***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