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方的原因:在新房交易當中,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銀行審查時發現這種情況是不會批貸款的,此時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如果是二手房交易中,賣方銷售的房屋因瑕疵或抵押查封或***有人有異議等賣方因素導致的貸款不批,則購房者有權要回定金與首付,並可追究賣方責任。
2、購房者的原因:信用不好,如果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造成銀行不予批準貸款,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無法支付房款,如果合同約定的時間已到,買方無法支付房款屬於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除非買賣合同就該問題約定了免責條款,否則消費者很難獲得全額退款。違約,如果不能退回全款,具體能退多少錢,也同樣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如果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如違約金少於已經支付的房款,賣方應當在扣除違約金後退還買家已經支付的其余房款。是否能轉手賣房,因為轉手賣房屬於債權債務的轉移,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後才有效。是否可以協議延期貸款如合同對此沒有約定,是否同意延期貸款的主動權在賣方手上,可以協商解決。
3、非買賣雙方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銀行的規定發生變化導致購房者本應拿到的貸款不能實現,購房者應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合同上又沒有約定的。購房者可以起訴並舉證自己沒有過錯並確實無力購房,要求賣方返還首付及定金。
4、貸款不批違約的註意事項:目前有不少購房者簽訂了購房合同/買賣合同後,因各種原因,銀行貸款始終無法獲批,就會出現退房糾紛。在具體執行中,提醒購房者應盡量在合同中註明,“如果貸款不能辦理,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並不承擔違約責任,賣方需返還首付款”。交了首付後,要是貸款沒辦下來的解決辦法如下:支付了首付,簽訂了貸款合同,如果是貸款額度不足,壹般則要現金補足的;如果是貸款已經通過了審批,房款只是暫時放不下來,那麽即使房主再著急,也只有耐心等待放款,不能“壹房二賣”,將房子再賣給他人。如果貸款沒有通過銀行審批,可以通過向親朋好友借款或者抵押貸款等方式籌齊房款付給房主。但如果無力湊齊房款,就只能解除《購房合同》了。
5、在這種情況下具體的違約情況要看自己與房主簽訂的《購房合同》的有關約定。通常來說,假如銀行貸款不是由於買方個人原因而無法辦理,買房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此時,自己可以和房主協商解除合同,由房主返還自己已付的首付款。
6、如果房主認為自己有違約責任,要求支付違約金,必須以《購房合同》的相關約定為依據,否則自己將有權拒絕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