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為房子還有貸款,房產證還抵押在銀行,房子還沒有完全擁有。夫妻雙方應協商並簽署離婚協議。但是如果協商不成,這個房子的歸屬可以由老百姓來判斷,判斷需要基於壹些原則。
2.如果房子還是屬於貸款人的,另壹方有同樣的還貸,壹方把借款人交的錢還給他,並給他壹定的補償。如果妳想把房子過戶到另壹方名下,但他不是貸款人,這種情況下,最好先把房子的貸款還清,拿到他項權證,然後去房管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才能辦理過戶。
如果主貸款人和借款人離婚:
1,這種現象還是很普遍的,也就是說,婚後夫妻雙方共同買房,壹方作為主貸款人,另壹方作為次貸款人,兩人共同來還貸。離婚後,這套房子應該怎麽分配?
2.因為婚後雙方共同買房,這個房子是雙方的。如果雙方都不想要這套房子,可以賣掉,按照市場價分割。當然,要區分權益部分和負債部分。
3.如果涉及貸款,最好先還清貸款,這樣獲得房屋的壹方就不會得到分配給另壹方的壹部分價值。如果拿到房子,需要單獨償還剩余本息。
4.如果壹方想取得房屋的產權,可以將房屋過戶到他的名下,但這種情況下也需要取得房產證才能過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以下財產是配偶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溫馨提醒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
第二,有抵押貸款的離婚協議。
會借錢。
壹般不會對妳進行檢查,除非妳的不良記錄極其嚴重。
通常不會。
三、房產證按揭貸款,離婚後誰還?
是的,貸款是在妳們婚姻期間取的。所以,這個債務就是說妳們* * *兩個離婚了,可以約定房屋產權的分割,還有貸款債務的分割,誰要房子,誰還債。相關司法解釋有如下規定:“雙方對同壹房產的房屋價值和權屬不能達成壹致意見時,人民群眾將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如何償還聯合貸款住房公積金取決於妳對住房所有權的態度:
如果妳們雙方都主張房子屬於自己,就采取競價的方式處理——出價最高者獲得房屋所有權,償還公積金貸款;
如果妳們只有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主張人將獲得房屋並償還公積金貸款;如果妳們雙方都不想要房子,可以按照《拍賣法》的規定,委托拍賣公司拍賣房屋,用拍賣所得償還尚未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房屋抵押貸款夫妻離婚如何處理?
離婚:按夫妻協議辦理;協議不成的,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判決分割中有以下幾種分割方式:先價補償結案,再補償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即雙方按出資份額共同使用房屋。或者基於房產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分割。應當按照照顧兒童、婦女和無辜當事人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如果產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且配偶有證據證明其在婚前購房時也出資相同,且在認定所購房屋歸* * *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相同,雖然房產登記在壹方名下,但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予處理。
1.什麽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擁有的房屋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壹些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富
5.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什麽財產不能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第三十四條第五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即“鄉(鎮)、村分別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共機構、社會團體、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福利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
5.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結婚的意思表示,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壹致意見。
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已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許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