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房屋買賣合同抵押貸款
1,使用
借款人應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得用於非法用途。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規定。明確這壹條款,可以保護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權;對於出借人來說,可以監控資金流向,保證資金回籠,控制風險。
2.限制
限制貸款用途的理由:壹是借款人將貸款用於非法用途,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範的,借款合同無效。即使貸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沒有意識到這種非法用途,但壹旦貸款人知道了這種非法用途,就必須阻止借款人繼續取錢。其次,限制貸款用途是為了保證還款資金來源。如果不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借款人可能因操作不當而喪失還款能力。此外,貸款銀行的內部經營政策可能對發放貸款的行業或部門有所限制,政府規章和法令有時也有類似的規定。最後,限制貸款用途也可能是因為涉及第三方利益。例如,在出口信貸項目中,貸款的使用僅限於特定的支付對象。
第二,名下買房的風險
1.以借款名義購房的合同可能被確認無效。
讓我們給妳講壹個邊肖的真實例子。當然,這個例子也是最常見的借名買房糾紛:明明約定房子是小明買的,錢是小明出的,卻是以小李的名義買的。然而,眼看著房價壹天天上漲,小李卻出老千,聲稱房子是自己買的,只是借了小明的錢,由此引發糾紛。
因為實名買房的雙方往往有特殊關系,所以雙方免於簽訂白紙黑字的正式合同,即簽訂實名買房合同。所以,在沒有白紙黑字證明的情況下,如果壹方事後反悔,那麽另壹方會更加被動。
2.很容易造成空屋空錢的後果。
此外,還有壹種更常見的糾紛:持有人在外負債,房子被他的債權人查封。
同樣小編也舉了壹個例子來說明:比如小明非常信任小李,把房子登記在小李名下。但是我從來沒有想到過,小李在沒有告訴小明的情況下賣給了小王,或者小李在沒有告訴小明的情況下拿著房子在銀行做了抵押貸款。
那麽,在上述情況下,小明很可能會把錢花光。因為根據相關規定,第三人基於房屋登記信息無過錯信托小李為房屋所有人,因此與其進行交易或設定抵押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在上述情況下,小明是不可能退房的,唯壹的辦法就是依據借款合同向小李主張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