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
2.爆炸;
3.閃電;
4.颶風、臺風和龍卷風;
5.風暴、暴雨和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的變化、海水入侵和正常水位以下水庫、運河、堤壩的排水和滲漏;
6.冰雹;
7.滑坡和塌方;
8.火山爆發;
9.地面沈降,但不包括因打樁、地下作業和開挖引起的地面沈降;
10,高空墜物、外來建築物及其他固定物體倒塌;
11,爆裂的水箱和放水門,但不包括因腐蝕而爆裂的水箱和放水門。本公司不負責以下項目的賠償:
1.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2.地震和海嘯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3、貶值、失去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後果;
4.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活動、叛亂、政變、罷工、暴亂和內亂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沒收、征用、銷毀和銷毀;
6.核裂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和放射性汙染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7.空氣、土地、水汙染和其他各種汙染造成的各種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本保險單第二條所列的風險;
8.本保險單明細表相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免責金額;
9.本保險單第二條未列明的其他風險造成的損失。
10.人為損失1。如發生本保險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以下方式進行賠償:
(1)根據受損財產的價值進行賠償;
(二)支付修復和恢復原狀的費用;
(3)修復和恢復受損財產,使其與同類財產基本壹致。
2.損壞財產的賠償應按現行市場價格計算。當市場價格低於保險金額時,按照市場價格計算賠償;當市場價格高於保險金額時,按照保險金額與市場價格的比值計算賠償。本保險項目超過壹項的,按照本規定逐項計算賠償金額。
3.保險物品發生損失後,如果本公司支付全部損失,其剩余價值應從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遺棄。
4.如果任何壹對或整套物品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以整對或整套為基礎的保險金額中受損物品所占的比例。
5.被保險人在采取必要措施減少損失後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但該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6.在公司賠償損失後,公司將出具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減少保險金額的批準,並且不會退還減少金額的保險費。被保險人要求恢復原保險金額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保險費率支付自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間終止之日止按日計算的保險費。
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自損失發生之日起不超過兩年。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以下義務:
1.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所列事項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細的解釋和說明;
2.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應壹次性繳納保險費;
3.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應采取壹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執行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壹切費用由被保險人承擔;
4.如果發生導致或可能導致本保單項下索賠的損失,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公司,並在七天內或經公司書面同意的延長期限內以書面報告的形式提供事故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進壹步擴大,盡量減少損失;
(3)在公司代表或檢查員進行調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4)根據公司要求提供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文件作為索賠的依據。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與本保險有關的壹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