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商業貸款流程
壹、商品房按揭貸款的基本條件
1,借款人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所購房屋位於城鎮(含市區、縣城、大集鎮),原則上為借款人現居住地或工作、經營地;
3.已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根據個人信用情況繳納了銀行規定的首付款比例,最低30%以上;
4.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職業、受教育程度、還款能力和所購房屋的流動性確定。
5.同意先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登記,並承諾將所購住房作為貸款抵押,在所購住房竣工並取得房地產權證後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第二,必須提供信息
1.3 .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及配偶不屬同壹戶籍的,應附結婚證);
2.購房人與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3.1房價款30%及以上的預付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4.購房人收入證明(銀行提供,放在售樓處);
5.借款人為法人的,應攜帶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財務報表和貸款卡。如果是股份制企業,還需要提供公司技術章程和董事會同意抵押的證明;
6.開發商收款賬號為1份。
房產證的作用
既然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的作用極其有限,那麽登記機關發放房產證的意義何在?實際上,房產證主要在房屋登記領域發揮作用,主要是為了保障登記活動的秩序和安全。房產證首先起到證明登記行為完成的作用。完成房屋登記後,由登記機關向權利人發放房產證,表明登記機關根據事實、法律和當事人的申請,完成了相應的房屋登記。因為房產證記載的內容與登記簿的內容壹致,所以房產證起到了備忘錄的作用。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持有的房產證內容掌握自己的財產,不必經常查閱登記簿。房產證最重要的功能是保障登記活動的安全。因為房屋的所有權以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關記載並由該機關保管,不受權利人控制,如果登記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擅自變更登記簿的內容,權利人將面臨喪失權利的危險。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需要登記機關在房屋登記後給權利人發放產權證,產權證記載的內容與登記簿壹致。事後發現登記簿記載與房產證記載不壹致的,權利人可以憑房產證記載向登記機關提出異議,要求登記機關恢復原記載,並承擔責任。因此,在以登記為不動產權利公示方式的制度中,房產證的主要功能是約束登記機關的行為,而發放房產證是保障登記安全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