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我們會對客戶的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估,如客戶的年齡、學歷、婚姻狀況、工作和居住地址、經濟收入水平、貸款情況、債務、信用狀況等方面都會進行評估。大概需要兩三個星期才能完成審批。
壹般壹個月內就可以完成房貸審批。最終審核後,無論審批通過與否,都會立即通知客戶。通過審批的客戶接到通知後,需要及時去銀行簽訂合同,辦理抵押等相關手續,銀行才會放款。
大家需要註意的是,如果銀行業務繁忙,有時可能需要更長時間才能審批。如果銀行額度緊張,放款也會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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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貸款是消費貸款的壹種[1],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住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未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2]
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貸款條件為城鎮居民用於購買普通住房自用,有購房合同或協議,有還本付息能力,信用良好,購房所需資金首付30%,有銀行認可的貸款擔保。[1]
個人住房貸款僅限於購買自住普通住房和城鎮居民自住住房,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3]
基本概念編輯和廣播
個人住房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普通住房自用的貸款。[2]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資產業務之壹。是指商業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借款人首次購買住房(即房地產開發商或其他有資質的開發主體開發建設後出售給個人的住房)的貸款。個人住房貸款主要有以下三種貸款形式:
(1)個人住房委托貸款全稱是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是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利用住房公積金委托商業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壹方面利率低;另壹方面,主要為繳納公積金的中低收入職工提供此類貸款。但由於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的利息差在1%以上,無論是投資者還是買房自住的普通人,都更傾向於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
(2)個人住房自營貸款是以銀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個人購房人發放的貸款。又稱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擔保貸款。
(三)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用住房公積金存款和信貸資金向同壹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住普通住房的貸款,是個人住房委托貸款和自營貸款的組合。此外,還有住房儲蓄貸款和抵押貸款。
貸款要素的編輯和廣播
貸款的預期用途
個人住房貸款僅限於購買自住普通住房和城鎮居民自住住房,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3]
潛在借款人
貸款對象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不享受購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房屋總價的30%作為購房首付款;享受購房補貼的個人30%為購房首付;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賠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擔保人;
6.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2]
提供信息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以下信息:
壹、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他有效居住證明);
二、借款人家庭穩定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單、所有權證明和有權處分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主管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擔保人同意提供書面擔保文件和擔保人的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資料。[2]
處理過程
1.貸款申請:客戶填寫並提交建行指定的申請表和申請材料。
2.貸前調查與面談:建設銀行與借款人面談並進行貸前調查。
3.貸款審批:建行進行貸款審批。
4.簽合同:客戶貸款獲批後,與建行簽訂貸款合同。
5.貸款發放:符合要求後建行發放貸款。
6.客戶還款:客戶按照約定按時還款。
7.貸款結算。
(中國建設銀行)[4]
提取資金
提取貸款主要有兩種方式:
直接提款借款合同生效後,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計劃,將所借款項直接劃入在貸款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
特別提款。借款合同生效後,借款人將委托貸款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壹次或分次將貸款劃入售房單位或開發商在相關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采取特殊提款方式的借款人,在提款時必須向貸款銀行提供相關合同。協議付款通知等文件。住房公積金發放貸款應當采取專項提取的方式。
抵押貨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貸款銀行認可的其他法律規定的財產。
4.憑證式國債。
5.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6.金融債券。
7.AAA級公司債券。
8.存單等證券。
9、個人住房貸款擔保
法人和個人均可為個人住房貸款提供擔保。擔保人為法人的,必須具備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並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保證人為個人,必須有固定的收入來源,有足夠的還款能力,在銀行有壹定的存款。
需要註意的事項
1.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2.不得提供虛假文件或材料。
3.未經貸款銀行同意,不得將設有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除、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
4.不得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和挪用貸款。
5.配合貸款銀行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
6.不得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銀行權益的合同或協議。
7.當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押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時,借款人應按貸款銀行的要求落實新的保證或新的抵押(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