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的利息抵押):(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的利息抵押):(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的利息抵押)。
空(房地產買賣合同權益抵押)
抵押權人: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郵政編碼:_ _ _ _ _電話:_ _ _ _ _郵政編碼:_ _ _ _ _郵政編碼:_ _ _ _ _郵政編碼:_ _ _ _ _郵政編碼:_ _ _ _郵政編碼:_ _ _ _郵政編碼:_ _ _ _郵政編碼: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職務:_ _ _ _ _職務:_ _ _ _ _職務(職務)職務(職務)
抵押人:(壹)抵押人:(二)抵押人:(三)抵押人
地址:_ _ _ _ _郵政編碼:_ _ _ _ _電話:_ _ _ _ _郵政編碼:_ _ _ _ _郵政編碼:_ _ _ _ _郵政編碼:_ _ _ _ _郵政編碼:_ _ _ _郵政編碼:_ _ _ _郵政編碼:_ _ _ _郵政編碼: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職務:_ _ _ _ _職務:_ _ _ _ _職務(職務)職務(職務)
抵押財產的地址:_ _ _ _ _ _郵政編碼:_ _ _ _ _ _電話:_ _ _ _ _ _ _
抵押權益的房地產買賣合同:J.F. ZiNo。_ _ _ _ _ _ _ _
第壹條壹般規則
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將於年月日與保證人簽署該房產抵押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將抵押人與保證人於_ _ _ _ _ _ _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即抵押權益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並同意將《房地產買賣合同》項下的房地產(即抵押?
何偉?售房單位發出入住通知書(樓棟收據)後,應立即辦理該房產的抵押手續,將該房產抵押給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第壹優先抵押權,並願意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即貸款人)同意接受上述《房地產買賣合同》及《房地產買賣合同》項下房地產的全部權益作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抵押物,並接受擔保人對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擔保責任,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定期抵押貸款作為房款的壹部分,以供抵押人購買抵押房產。經三方協商,特達成壹致意見,遵照執行。
第二條解釋
在本貸款合同中,除非合同另有規定,下列術語定義如下:
“營業日”是指抵押權人開始營業的日期。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權人的所有款項,包括本金、利息和其他相關費用。
“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全部權益”是指抵押人(即房屋所有權人)與擔保人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中應擁有的全部權益。
“房屋建設期”:在出賣人發出入住通知之日前,視為房屋建設期。
第三條貸款額度
1.貸款金額:人民幣元;
所有已歸還(包括提前歸還)的款項不得提取。
2.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上述全部貸款金額以抵押人購房款的名義存入售房單位賬戶。
第四條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_ _ _ _年,自抵押權人放款之日起計算。到期後,抵押人應還清全部貸款本息。但如果抵押人逾期違約,抵押權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通知抵押人歸還或停止支付或減少貸款金額,抵押人將立即履行。
第五條利息
1.貸款利率按照最優惠的銀行貸款利率加百分之_ _ _ _計算(年利率)。
2.上述優惠利率將根據市場情況浮動。利率壹經調整立即生效,抵押權人仍保留隨時調整貸款利率的權利。
3.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是根據抵押權人的書面通知按日貸款利率或市場情況調整的利率。
4.在合同有效期內,每日貸款余額的累計利息為每年365天。
5.貸款利率如有調整,抵押權人應將調整後的利率書面通知抵押人。
第六條還款
1.抵押人應自貸款之日起分_ _ _期償還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每期應付金額(包括因利率調整而發生的應付金額變化)應由抵押權人書面通知抵押人。如果還款日不是工作日,分期付款應推遲至還款日的下壹個工作日。
2.抵押權人有權調整和變更每期應付金額或還款期數。
3.抵押人必須在_ _ _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並向該賬戶支付抵押貸款本息及所有相關費用。賬戶透支或透支的,由抵押人承擔還款責任。
四、所有應付給抵押權人的款項,應送至_ _ _ _銀行。
五、抵押人不能從中扣除任何款項。如果根據中國現行或未來的相關法律法規,任何款項(包括稅款)必須扣除或反訴,抵押人可以立即補償抵押權人額外的款項,使抵押權人的收入相當於他在沒有反訴的情況下應獲得的全部金額。
第七條逾期利息和罰息
1.按月分期支付的金額,按規定的次數和日期進行攤銷;如發生逾期付款,抵押人必須立即支付逾期付款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權人決定,月利率為2%至5%。
二、若抵押人逾期還款,除支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權人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收取20%至50%的違約金。
3.抵押人應按上述指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款項結清,該利息在判決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後按日計算。
第八條提前還款
壹、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可按以下規定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還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償還真實貸款,提前還款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元的倍數。提前償還的金額將按照規則逐步減少原貸款金額。
2.抵押人必須在預定提前還款日前壹個月向抵押權人發出書面通知。通知壹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3.抵押人自願提前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項,抵押人應向抵押權人賠償該部分或全部款項壹個月的利息。
二。抵押人與保證人約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實際貸款金額,或立即償還保證人:
1.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
2.抵押人和/或擔保人自身的對外借款、擔保、補償、承諾或其他借款責任是由於:
A.違約被責令提前償還;
B.它到期了,不能如期償還。
3.抵押人和/或擔保人發生病變(包括精神錯亂)、死亡、合並、收購或重組,或法院或政府機構或任何人決定通過解散、清算、破產、關閉或指定接管人或受托人處置其全部或大部分財產。
4.抵押人和/或擔保人的威脅(如扣押令或禁止令)將對房地產、財產或財產產生不利影響,並且這些威脅無法在發生後30天內完全解除。
5.抵押人和/或擔保人不能償還普通債權人的債務,在清算或破產期間不能清償債務,或將停止營業。
6.根據中國法律法規,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法或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應承擔責任。
7.如果抵押人和/或擔保人的業務前景或其擁有的財產發生不利變化,嚴重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責任的能力。
8.抵押人和/或擔保人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關鍵部分財產被沒收、征用、強制獲取(無論其是否有價值)或損壞。
9.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事先書面同意改變其股權結構。
10.抵押人放棄抵押財產。
如果發現上述任何事項或可能導致上述事項的事故已經發生,抵押人和/或保證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除非上述事項在抵押權人獲悉時已得到圓滿解決,否則抵押權人可在這些事項發生後的任何時間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否則根據本合同保證人及保證人責任條款1第13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對不可控制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手續費和其他費用
1.抵押人按貸款金額的5‰支付手續費,手續費應在貸款之日壹次性支付,抵押人必須完整、真實地提供本合同涉及的所有信息;如果在簽訂合同後發現抵押人提供的信息與事實不符,抵押權人有權立即收回貸款及利息,並不會退還根據合同收取的手續費。
2.抵押貸款文件費由抵押人於貸款之日壹次性支付人民幣元整。
三。公證費和抵押登記費:本合同涉及的與公證和抵押登記有關的壹切費用均由抵押人支付。
4.如果抵押人未能支付本合同規定的所有款項,導致抵押權人收取該款項,或出於任何原因,抵押權人決定以任何方式追究該款項,所有費用(如各種手續費、管理費、各種保險費等。)由抵押人償還,逾期利息自實際支付費用之日起至收款之日止按日計算。
第十條貸款的先決條件
1.抵押人填寫《房地產抵押貸款申請表》;申請表必須由擔保人確認。
二、抵押人提供購房合同用於購買抵押物。
三、以抵押人名義,向抵押權人指定或認可的保險公司,重新購買不少於抵押物全部保險金額的保險;保險單必須轉讓給_ _ _ _銀行並由該銀行保管。
四。本合同由抵押人、抵押權人和保證人的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動詞 (verb的縮寫)本合同應經公證處公證。
第三,抵押財產登記
1.房產建設期間購房權益抵押:向房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備案。抵押人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和售房單位出具的《已付房款證明》交由抵押權人收取保管。
2.房產竣工入住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並將抵押房產的房產權屬證書交由抵押權人保管,登記費由抵押人支付。
第四,解除抵押貸款
1.壹旦抵押人按時還清抵押權人的所有款項並履行了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和所有其他義務,抵押權人應根據抵押人的要求並由抵押人承擔費用,解除抵押合同中抵押財產的抵押利息,並返還抵押財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買賣合同。
2.在上述第1條項下,抵押權人應向_ _ _ _市房地產管理局發函,並向抵押人提交產權證,向_ _ _ _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抵押房產的抵押登記和註銷手續。
動詞 (verb的縮寫)抵押品的處置
1.如果抵押人未能支付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款項或未能遵守本合同明確規定的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行為,抵押權人可立即進入並享有整棟建築物或收取租金和收入;或出售或出租全部或部分財產,並按抵押權人認為合適的價格或租金和期限收取租金和收入。抵押權人可以雇用壹名接管人。
個人或代理人處理上述事宜,抵押人負責其工資或報酬。接管人或代理人將被視為抵押人的代理人,抵押人應對接管人或代理人的行為和失職承擔全部責任。
2.指定接收人享有以下權利:
(1)要求住戶支付租金或住宿費並出具有效的租金憑條和收據,有權通過訴訟、檢舉、查封或其他方式追索拖欠的租金或住宿費;此類索款、收據或付款將以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的名義發出,付款人無需詢問接管人是否有權采取行動。
(2)接管人可根據抵押權人的書面通知,對全部或部分財產及其內部附著物和室內裝飾進行保險。
3.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處分全部或部分財產,而無需根據第11條第5款與抵押人或其他人協商。抵押權人有權簽署與出售該房產有關的文件和合同並取消出售,抵押人對因此造成的壹切損失概不負責。
4.在下列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行使其權力處置財產:
(1)抵押權人向抵押人發出要求還款的通知(無論到期與否),抵押人未能按照通知在壹個月內全額償還抵押權人;
(2)抵押人未能在30天內支付所有應付款項;
(3)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
(4)抵押人為個人且破產或財產被法院監管;或抵押人因公司機構解散或清算;
(5)抵押人的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查封或沒收;
(6)抵押人放棄財產。
5.抵押權人依據上述權力向買受人出售房產時,買受人無需查詢上述事項,也無需關註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權人債務或出售是否不當。即使銷售中存在任何違規或不正常的情況,該銷售仍被視為對買方有效,抵押人有權將財產出售給買方。
6.承按人有權向買家或租客發出收據或租金單,而買家和租客無須留意承按人收到的款項或租金的用途。如果損失是由資金或租金使用不當造成的,則與買家和租戶無關。
7.承按人或根據第5(2)條指定的接管人或代理人應按照以下順序處理出租或出售房產所得的款項。
(1)用於支付出租或出售該物業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支付給接收人或代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2)用於預扣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所欠的所有稅款和應支付的所有費用和雜費(包括保險費和修理該房屋的費用);
(3)用於扣除抵押人所欠貸款及應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項後,如有余額,抵押權人應將余額支付給抵押人或其他有權催收的人。如果出售財產的收益不足以償還抵押人所欠的全部款項和利息,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和/或擔保人追償。
8.抵押權人在行使其權力和權利時對抵押人無法控制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9.抵押權人可以書面形式發出還款請求或其他請求,或發出抵押該物業所需的通知,該通知可以郵寄到抵押人的最後居住或辦公地址或留在該物業中,該請求或通知將在信件發出或留在7天後視為生效。
第12條抵押人的聲明和保證
抵押人聲明並保證如下:
1.抵押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2.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權人處開立存款賬戶,並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支付與本抵押貸款有關的本金、利息和壹切費用。
三。向抵押權人提供的所有信息是真實可靠的,沒有任何偽造或隱瞞事實的行為;上述抵押財產在本合同簽署前未抵押給任何銀行、公司或個人。
四、抵押財產的損壞,不論任何原因,不論任何人的過錯,均應負責賠償抵押權人的損失。
5.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全部或以任何方式出售、出租、轉讓、抵押、再抵押、清償債務、放棄或處理上述抵押財產;如果抵押財產的全部或部分損壞,無論原因和任何人的過錯如何,抵押人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抵押權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六、抵押人使用房產除自住、保管或出租給他人居住外,必須事先告知抵押權人,並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如果房產是租賃的,抵押人必須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協議,並且必須在租賃協議中規定,當抵押人違約時,承租人必須在抵押權人發函之日起壹個月內搬出。
7.允許抵押權人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進入該物業進行檢查。
八、變更地址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
九、立即支付財產的所有修繕費用,並保護財產免受查封或其他法律訴訟;
十、抵押期間,繳納當地稅收、任何稅費、管理費、水費、電費以及有關部門對該房產征收的所有其他雜費;並遵守居民公約的規定,賠償因抵押人未履行上述事項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
十壹、當抵押權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不動產保險或抵押人的人壽保險,保險單以抵押權人為受益人。
十二、當有任何對抵押人不利的訴訟、仲裁或法院傳票時,保證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13.如保證人代抵押人償還全部債務,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將抵押財產的權益轉讓給保證人,並保證對轉讓無異議。
14.如保證人根據本合同的有關規定代抵押人清償全部債務,抵押權人應將抵押人名下抵押財產的權益轉讓給保證人。
15.保證人取得抵押財產權益後,抵押人同意保證人可以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財產(包括以抵押人名義出售該財產)以補償保證人因代抵押人清償債務而造成的損失及壹切相關費用(包括處理抵押財產);如有短缺,擔保人可向抵押人索賠,抵押人承諾對所有短缺金額負責。
擔保人
16.抵押人確認保證人已取得抵押財產的權益和處分抵押財產的法律地位,抵押人放棄就因處分抵押財產而造成的壹切損失向保證人追償的權利。
十七、根據抵押權人的合理要求,采取壹切措施並簽署壹切相關文件以確保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擔保人和擔保人的責任
壹、擔保人_ _ _ _地址:_ _ _ _
是本合同項下具有抵押權益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賣方(即銷售單位),同時也是本合同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和擔保人,並承擔以下無條件和不可撤銷的擔保責任:
1.擔保金額:以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因本合同產生的相關訴訟費用為限。
2.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人清償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全部費用之日止。
二、擔保人的責任:
1.保證人自願承擔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保證責任。
2.如果抵押人未能按照抵押權人的約定或通知履行還款義務,或抵押權人有任何違約行為,抵押權人將通過雙重掛號信書面通知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並在發函之日起30日內代表抵押權人履行擔保義務以清償所欠抵押權人的全部債務。
3.保證人保證按照《抵押財產買賣合同》所列售房單位的職責按時、保質完成抵押財產的建設工程,抵押權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包括抵押人或任何其他人)。
4.保證人同意抵押人將《房產買賣合同》中的權益抵押給抵押權人,並承認在抵押人還清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抵押權人擁有抵押人在《房產買賣合同》中的全部權益,並保證該權益不受任何人(包括保證人)的侵害。
5.擔保人保證與抵押權人密切合作,確保本合同條款的順利履行;特別是在《入住通知書》(樓宇收條)發出後,我們將盡力協助辦理物業抵押的相關手續,以保障承押人的利益。
6.如果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後取得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買賣合同或抵押財產,擔保人有權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對其進行處分,以補償因代抵押人清償欠款本息而造成的損失。如因處理抵押物而引起任何糾紛或損失,與抵押權人無關。
7.擔保人在這裏的擔保責任是獨立的和附加的,不會因抵押權人從抵押人處獲得建築物或其他抵押和擔保權益而被取代。只要抵押人違反本合同,抵押權人可以行使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而無需先向抵押人追索或處分抵押財產,直至按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抵押權人的責任
抵押權人在抵押人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條款且保證人願意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擔保責任的情況下:
1.根據合同相關規定,按時向抵押人提供定期質押貸款,貸款將以抵押人購房款的名義轉入售房單位賬戶。
2.如果抵押人在向抵押權人清償本合同規定的全部貸款金額、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包括轉讓給抵押人的費用)後,已完全遵守並履行了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和條件,抵押權人將向抵押人轉讓抵押權益的業主買賣合同或房產證,同時解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三、如抵押人未履行還款義務,且擔保人還清全部欠款,抵押權人將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抵押的抵押財產的權益轉讓給擔保人,擔保人對抵押財產的處理與抵押權人無關。
4.本合同由各方簽署,並經_ _ _ _ _ _ _公證處公證
因任何情況導致抵押權人無法放款的,抵押權人概不負責,相關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其他
1.任何壹方不得以口頭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取消或終止本合同的任何條款。
2.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的任何違約或延遲履行本合同所施加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遲履行均不得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的債權人根據本合同及相關法律享有的所有權益。
3.如果抵押人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載的任何條款,抵押權人可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自由出售抵押人存放在抵押權人處的其他財產以清償債務;如果抵押人在抵押權人處仍有其他資金,抵押權人也可以將所欠金額提存。
4.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可以同時、單獨或累計行使;上述權益和補償方式不排除法律規定的其他補償方式。
5.抵押人、保證人和抵押權人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壹旦電傳和電報發出,信件將在郵寄7天後被視為已送達另壹方,任何由專人遞送的信件都將被寄出。
不及物動詞抵押權人可將本合同項下抵押權人的權益轉讓給他人,無需征得抵押人和擔保人的同意;但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和保證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還款及其他責任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抵押人或擔保人的繼承人或接管人仍應繼續為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的受讓人。
承擔本合同項下的還款及其他責任。
7.本合同提及的抵押權人還包括抵押權人的繼承人和受讓人;抵押人還包括抵押人的繼承人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接管人。
八。無論本合同因何種原因在法律上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抵押人和保證人仍應履行全部還款義務。出現上述情況時,抵押權人有權終止本合同,並立即向保證人和抵押人追償欠款本息及其他相關款項。
九、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償還欠款時,只需提供抵押權人出具的欠款數目(明顯錯誤的除外),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數目的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六條適用的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法律簽訂,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法律保護。
2.如有爭議,按下列第()項解決:(1)向_ _ _ 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_ _ 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如果抵押人來自境外或臺灣省或為該地區居民,抵押權人有權在其原籍或居住地強制執行本合同中抵押人賦予抵押權人的權利,並向抵押人追償,包括仲裁、訴訟和執行仲裁或訴訟裁決。如果抵押權人決定在上述地區強制執行上述權利,抵押人應采取追索、仲裁、訴訟等行動。
同時擔保人必須承認本合同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保護,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當地法律中被視為無效或非法,將不會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七條附則
1.本合同由三方代表簽字,並經_ _ _ _公證處公證。
二。本合同經_ _ _ _公證處公證後,抵押權人放款之日為本合同生效之日。
3.本合同附表(1)和附表(2)以及抵押人(即房屋所有權人)和擔保人(即售房單位)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附件3)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4.本合同用中文書寫,壹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執壹份,公證處存檔壹份。
第十八條簽字蓋章
本合同各方已仔細閱讀並同意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簽名:_ _ _ _ _ _ _
抵押權人:_ _ _ _ _ _ _
簽署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抵押權人:_ _ _ _ _ _ _
代表簽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贊助商:_ _ _ _ _ _ _
代表簽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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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機構:
抵押登記編號(_ _)樓花紫諾。_ _ _
抵押登記日期: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