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大額借款,法規中規定了法院審理時的認定方式與程序,並沒有明確規定大額的額度明確的額度參照標準。主要是根據審理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及當事人的承受能力與支配力認定。可以是幾十萬元,幾百萬元,幾千萬元。
也可以是幾萬元(比如經濟落後地區的個人之間借款,幾萬元超過了個人五年以上的工資總收入則可以認定為大額借款)。
對於大額借款認定的款額標準,各地法院有的地方法院出臺了指導意見作參考,有的是參照當地財政管理或企業財務管理規定來認定的(有地企業規定現金性支出10萬元屬於大額)。溫州地方規定壹次性借貸300萬元為大額。
擴展資料:
關於借款的註意事項:
壹、明確約定借款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種情況:
1、正常借款期限內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7]?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逾期利息
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8]?規定逾期貸款利率為原利率上浮30%-50%。
3、遲延履行判決書的罰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規定的期限履行,則從遲延之日起,原約定利息加倍計算。
二、明確約定借款本息的還款順序
對債權人有利的還款順序為:先利息後本金。如果約定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常會按照先本金後利息來處理。
三、約定訴訟管轄條款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還款,執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訴訟管轄原則對出借人是相當不利的,因此,可考慮在借款合同中寫明“若發生糾紛,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管轄條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