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壹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諉、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負法律責任。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為根據。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系的,則無需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