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套路套是屬於詐騙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套路貸詐騙的金額達到數額較大的,就需要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對套路貸刑事案件作出判決後,按法院的判決書執行,而民事債務部分,由於套路貸是違法的,所以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不需要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壹)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第二百六十條 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
套路貸罪名適用
行為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意,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可以從借款合同金額與實際金額之間的差額大小、借款人實際控制資金的時間長短、資金的走向、違約情形產生的原因等方面綜合全案事實證據情況,判斷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車貸”、“房貸”、“校園裸貸”較為突出,現就這三類“套路貸”案件的定性定罪作進壹步明確,具體如下:
(壹)“車貸”類“套路貸”案件。“車貸”類“套路貸”案件是指行為人以無抵押貸款為幌子誘騙被害人簽訂虛假借款合同,又以為確保貸款安全給被害人車輛安裝GPS等為由,將被害人車輛開走後人為制造違約事由進行勒索或擅自處分的案件。如果行為人在索取財物成功後,將非法控制的車輛退還被害人的,壹般可以敲詐勒索定性處理;如果行為人在索取財物未成後,擅自將被害人車輛抵押、出售等處分的,壹般可以詐騙罪處理,詐騙數額可以被騙車輛的價值來認定,如車輛有鑒定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鑒定。
(二)“房貸”類“套路貸”案件。“房貸”類“套路貸”案件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套路貸”犯罪行為中,利用被害人房產進行民事訴訟來施壓以達到非法侵占被害人財產目的的案件。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侵占被害人房產為目的,以騙取被害人簽訂的“房屋抵押合同”等協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符合虛假訴訟罪或者詐騙罪特征的,以相應罪名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在欺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的同時,又簽訂小額保證金合同,隨後憑該份小額保證金合同通過法院將被害人房產予以財產保全的,以此相要挾“索債”的,壹般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三)“校園裸貸”案件。“校園裸貸”案件是指行為人誘騙在校學生簽訂虛高借款合同並提供裸照或視頻作為借款保證的“套路貸”案件。對“校園裸貸”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嚴從重懲處。如果行為人以公布裸照或視頻相威脅來“索債”,符合敲詐勒索罪特征的,以敲詐勒索罪處理。如果行為人在“索債”時未采用明顯暴力、威脅手段的,符合詐騙罪特征的,以詐騙罪處理。如果在被害人不能還款之時,以公布裸照或視頻作為要挾,強迫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而免除還貸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如果以此強迫、引誘或介紹女學生賣淫還款的,以強迫賣淫罪或引誘、介紹賣淫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