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債權是否可以轉讓出去
可以轉讓,但是以下情形不可以。
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
2、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這類債權要麽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麽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扶養請求權、雇主對於雇員、委托人對於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註意的是,壹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在我國禁止轉讓債權多以行政規章形式出現,如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
(1)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
(2)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
(3)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
二、債權糾紛應當怎麽解決
解決債權債務糾紛的方法有:
1、雙方協商解決;
2、向相關部門或人員投訴,由第三方主持調解;
3、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可以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