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對此沒有準確的定義。通常所說的“套路貸”是指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虛增債務、制造銀行流水痕跡、任意認定違約、脅迫債務和虛假訴訟等手段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正式規定借款人支付高額利息和本金,並實施各種看似合法的套路,使受害人陷入壹環又壹環的陷阱,從而非法占有。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為目的實施“套路貸”。通常情況下,主要針對刑法第五章中的侵犯財產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使用暴力、脅迫、虛假訴訟等手段,同時構成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的,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應當數罪並罰或者從重處罰定罪量刑。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壹、準確把握“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1。“套路貸”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導或強迫受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貸款金額、惡意制造違約、隨意認定違約、銷毀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總稱。,並以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2.“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的民間借貸關系有著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在到期時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不會實施虛增借款金額、制造虛假付款痕跡、惡意制造違約、隨意認定違約、銷毀還款證據等行為。在簽訂和履行貸款協議的過程中。在司法實踐中,應註意違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利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關系,不應認定為“套路貸”。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索取債務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3.實踐中,“套路貸”常見的犯罪方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1)制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點對點借貸平臺等名義進行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後基於錯誤觀念以“保證金”“規定”等虛假理由誘導被害人簽訂“借款”協議或相關協議。壹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受害人之前貸款違約為由,強迫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款”協議或相關協議。(2)虛假的支付事實,如制造資金的流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增的“借款”協議金額向被害人賬戶轉移資金,制造所有借款已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通過各種方式追回全部或部分資金,但被害人並未實際取得或完全取得“借款”協議和銀行流水中顯示的款項。(三)故意制造違約或者任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過設置違約陷阱、制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任意認定違約等方式迫使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4)惡意提高貸款額度。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壹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關聯公司或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然後與被害人簽訂虛增的“借款”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單戶轉連戶”“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累積“債務”。(5)軟硬兼施“討債”。在被害人無法償還虛增的“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訴訟、仲裁、公證或暴力、威脅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特定關系人索要“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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