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壹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
如何處理民法典中不動產逾期二次抵押
需要還清。
同壹財產有多個抵押的,應當根據情況確定抵押財產的清償順序。如果所有抵押都登記,先登記的抵押先清償,登記的抵押按債權比例清償。所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受償。如果只登記了部分抵押,先清償已登記的抵押;在登記抵押中,遵循先登記後結算的原則;未登記的抵押權,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最後清償順序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最後清償順序的抵押權人應當就抵押物的價值為第壹清償順序的抵押權人預留足夠的款項,然後就剩余部分受償。在先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優先受償順序的抵押權人實現債權後的剩余價款,應當提存給後續受償順序的抵押權人實現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壹十四條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壹)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前已登記未登記的賠償;
(三)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對於其他可登記的擔保權益,前款的規定適用於清償順序。
個人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1.優先債權是第壹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以遺產為抵押、質押、留置的債權。享有這壹權利的人是優先權人。這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受繼承的影響。應先於普通債權清償。但是,享有這種特殊擔保的優先受償人,並沒有優先清償全部遺產的權利。所擔保的物或者權利不足以清償他的債務的,不足部分仍應當按照與普通債權相同的順序清償。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優先債權而言的。清算繼承的債務,應當先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後,普通債權壹並清償。普通債權的償還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為限(包括債權人已經報告的)。當然,繼承人不知道的債權是不能清償的。對於尚未到清算期的債務,也應在清算時壹並清償,以免耽誤整個遺產債務的清算。至於附條件未履行的債權的償還,情況復雜,不能壹概而論。繼承人和債權人應當協商,或者根據具體情況請求人民法院評估或者請鑒定人評估。
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優先債權後不足以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的,按照公平原則另行清償普通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