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9 10 10月20日,甲公司為某客戶乙公司提供貸款擔保,擔保貸款本金2000萬元,期限3年,年利率5%。根據合同約定,到期乙方不能償還貸款時,甲方應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2002年6月20日,10,上述借款到期,乙公司因資金困難無法按時償還全部借款本息。為減少損失,貸款銀行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銀行存款和A公司部分非貨幣資產..
考慮到訴前保全將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甲公司通過其母公司向貸款銀行施加影響,要求貸款銀行撤銷對甲公司的訴前保全申請及相關訴訟。貸款銀行同意了母公司的要求。直到2002年6月5438+2月31日,沒有跡象表明B公司的財務狀況有所改善。
甲公司未在2002年6月5438+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中確認與上述貸款擔保相關的負債,也未在會計報表附註中進行任何披露。
(2)A公司於2002年3月收購D有限責任公司。收購後,D有限責任公司更名為ad有限責任公司,成為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收購協議約定,收購完成後,A公司承擔原D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
2002年9月10日,某銀行將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D公司為其他企業貸款12萬元提供擔保的連帶責任。該擔保源於2000年2月原D公司與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原D公司成為A公司子公司前,考慮到被擔保企業財務狀況未惡化,未確認任何與擔保相關的負債。
A公司認為,由於這壹義務在購買D公司時並未反映在D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因此不應對此承擔責任。A公司法律顧問認為,雖然該義務在D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沒有體現,但根據收購協議,A公司將承擔原D公司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的全部義務,故A公司仍需承擔654.38+02萬元的還款責任。考慮到案件審理過程中如確認相關負債很可能對A公司產生不利影響,法律顧問建議A公司無需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2002年6月65438+2月31日,該案仍在審理中。對於這起擔保訴訟,甲公司在2002年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中沒有確認任何負債,也沒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進行任何披露。
(3)1999年7月,A公司為其長期供應商提供銀行貸款擔保。擔保貸款本金900萬元,期限3年,年利率4%。根據合同約定,A公司對供應商取得的貸款本息承擔全部擔保責任。另外,如果A公司代供應商報銷這筆錢,A公司可以向供應商追償。
因供應商經營不善,資金周轉困難,銀行於2002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供應商和A公司支付到期債務。2002年6月5438+2月31日,案件仍在審理中,甲公司估計大概要代供應商償還貸款本息800萬元。
鑒於甲公司代供應商支付的貨款根據合同規定可以向供應商收回,甲公司於2002年6月65438+2月31日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確認了壹項預計負債800萬元和壹項應收賬款800萬元。
(4)2002年5月10日,甲公司與外商簽訂商品銷售協議,金額為2000萬美元。2002年9月30日,A公司將貨物發往約定的口岸,但外商認為A公司提供的貨物在質量和規格上不符合協議要求。如雙方協商不成,甲公司於2002年10月20日10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外商按約定無條件支付貨款。截至2002年6月5438+2月31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尚未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