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手房貸款服務費是合法的,如果產生了貸款服務費,不可以不交。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公平競爭、合法經營,誠實守信,為委托人提供價格合理、優質高效服務;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價目表等。由此可見,只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有關機構可以收貸款服務費,所以,不能不交。
2.二手房在在涉及到房子在按揭或轉按揭過程中,需要支付按揭公司、評估公司及銀行等相關機構的服務,因此必不可少的也要交按揭服務費。按揭費用主要包括:
(1)房屋查案費:每證90元,由房管局收取;
(2)房屋評估費:評估價×0、5%,由評估公司收取。如果不需要出評估報告,則只收取300元的初評費;
(3)按揭代理費:按揭公司直接收到的服務費用,標準是貸款額×(1%~1、5%);不同按揭公司執行的標準有差異,較為普遍的是貸款額的1%或1、2%;
(4)貸款保險費:貸款額×1、2×0、1%×貸款年限,保險公司收取,二手房按揭貸款的最高年限是20年;
(5)貸款合同公證費:每宗300元;
(6)轉按揭合同協議公證費:每宗300元;
(7)交易委托公證費:每宗200元;
(8)銀行公積金代辦費:每宗500元,由相應銀行收取;
(9)他項權利登記費:每證250元(番禺每證500元),由房管局收取;
(9)貸款印花稅:貸款額×0、005%,由銀行收取。
其中,銀行公積金代辦費大部分銀行都不收取。另外,辦理轉按揭時,個別銀行還將收取轉按揭費,每宗500元至1000元不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