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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無法處置的貸款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法律分析: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在采取壹切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貸款債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貸款損失扣除:

1.借款人和保證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後無法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被依法清償,擔保人被收回後無法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遭受巨大損失後無法收回且無法獲得保險賠償的債權,或在清償借款人財產並向擔保人追償後確實無法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債權;

4.借款人觸犯刑法被依法制裁後無法收回的債權,其財產不足以償還所借債務,且無其他債務人的;

5.因借款人和保證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度假村到法律和借款人、保證人被法院強制執行,經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後無法收回的債權。

6.因借款人、擔保人無力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後與借款人、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重整協議,借款人、擔保人履行還款義務後,無法收回剩余債權的;

7.因借款人因1至6的上述原因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收回後無法收回的債權;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立保函等發生預付款時。、信用證的申請人和擔保人因上述1至7的原因不能償還墊款的,金融企業收回後不能收回的墊款;

9.因上述1至7的原因導致銀行卡持卡人、擔保人未能清償的透支款,以及金融企業收回後無法收回的透支款;

10.助學貸款逾期後,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質)押物並向擔保人主張連帶責任後無法收回的貸款;

11.國務院批準核銷的貸款債權項目;

1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以外,應當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交申請登記報告和相關批準文件,並同時提供相關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所列報告、文件、證件進行審核後,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僅供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的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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