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抵押登記在哪裏?規定了房地產轉讓或變更的法定程序,即先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再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物權法》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房地產抵押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發生效力;由於抵押權是在從屬性物權——擔保物權中設定的另壹項權利,即限制物權,其主要功能是限制抵押人處分抵押房地產的權利。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財產不得轉讓或出租,以避免擔保掛靠,因此登記機關只能從房地產交易權屬登記機關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門;抵押物沒有優先受償權。鑒於我國各地土地、房產管理制度差異較大,管理模式多樣,法律規定以城鎮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登記機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
2.抵押登記期限屆滿抵押權是否消失?實際上,抵押登記在被擔保債務履行期後仍然有效,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銀行仍然享有對抵押物的抵押權,並可以對抵押物折價款的拍賣、變賣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的保證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在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被擔保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