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區別: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在不轉移對特定物的占有的情況下,以該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合法地以自己的財產所有權作為抵押而獲得的銀行貸款。它是銀行借貸的壹種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價證券、中國債券、各種股票、房地產以及提單、倉單或其他證明貨物所有權的單據。貸款到期,借款人必須全額歸還,否則作為補償,銀行有權處理抵押物。
2.抵押範圍的區別: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可用作抵押品的範圍包括: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時,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應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處置,但新增建築物的收益,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權。
從物:如果在抵押成立之前,抵押是擔保物的從物,那麽抵押的效力與擔保物的從物有關。但抵押物及其附屬物分別為兩人以上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抵押物。
孳息:因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導致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抵押權人有權自查封之日起收取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債務人的除外。抵押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沖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附加物:如果抵押物的所有人是附加物、混合物或加工品的所有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附加物、混合物或加工品;如果第三人和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人為該附著物、混合物或加工品的所有權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人在* * *財產中的份額。
抵押貸款範圍: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並按規定辦理了稅務登記和年檢手續的企業、事業法人;
(2)具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本息和到期貸款已經清償;如果沒有還款,已經制定了銀行認可的還款計劃;根據《銀行業企業信用評級標準》,原則上信用等級必須為A級以上;
(3)已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權投資累計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制度健全,主要經濟和財務指標符合銀行要求;
申請中長期抵押貸款的項目必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新項目所有者權益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抵押人必須依法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並向銀行明確表示願意以抵押物為債務人提供擔保。
以房地產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過70%;以交通工具、通用機械設備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過60%;以專用機器設備及工具、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5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壹十六條動產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財產買受人的其他擔保財產權利人,但留置權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