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貸款,又稱“抵押貸款”。指壹些國家銀行采用的壹種貸款方式。
要求借款人提供壹定數量的抵押物作為貸款擔保,以保證貸款到期償還。抵押物壹般是易保存、易損耗、易出售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不動產等。
貸款到期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銀行有權拍賣抵押物,以拍賣所得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後的余額應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還清貸款,借款人會繼續還清。
抵押貸款是指以抵押方式進行的壹種貸款業務。例如,住房抵押貸款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由購買該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定期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
所謂抵押,是指抵押人將房屋產權轉移抵押,受益人作為還款擔保人,在抵押人還清貸款後,立即將所涉及的產權轉移給抵押人,抵押人在此過程中享有使用權。
按揭是指抵押人(買受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對購房者來說有兩個意義:壹是房款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分期支付;第二,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屋的所有權是“壓著”的,直到全款付清才能“揭開”(拿走)。
此外,按揭買賣涉及三種債務關系——即抵押人(買方)、開發商(賣方)和抵押權人(通常是相關銀行)之間的關系。其程序是抵押人(購房者)先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並預付部分購房款。
然後抵押人(買受人)在此合同基礎上與抵押權人(銀行)簽訂抵押合同,銀行向開發商支付剩余購房款,買受人定期向抵押銀行支付,直至按規定支付“抵押款”,抵押過程結束。
抵押貸款是買方(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款的壹種方式。
即買方以購買的房產作為抵押,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采取不轉移所有權的方式作為擔保,按期向銀行償還貸款。這筆貸款必須支付利息。買受人(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後,即可收回抵押物——《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
也就是說,購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並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不按期還款,銀行可以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