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抵押和質押的定義:
1.抵押貸款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而發放的貸款。債權人未將該財產轉移給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占有並作為債權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當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優先受償。
2.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不轉移,但設立了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前提下,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
3.質押貸款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押而發放的貸款。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產權證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財產價款優先受償。
4.動產質押的特點:債務人或第三人(出質人)必須將其動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提供動產轉讓。
第二,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的相似之處
1、抵押貸款、質押貸款都是指借款人以壹定的物品作為擔保向銀行借款。
2.抵押、質押屬於擔保。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實現其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財產,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三、抵押貸款與質押貸款的區別
1.提供的抵押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通常是不動產和大型動產(如交通工具),質押的標的物是動產所有權和權能。
2.占有形式不同:抵押物仍由借款人保管,抵押物的占有形式不轉移;質押貸款的質押物歸借款人所有,但借款人不能繼續使用,質權人負責保管質押物。
3.效力不同:抵押僅具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的質權人不僅控制質押,還體現了留置權效力。
4.處分權不同:如果債務人不按期償還債務,債權人對抵押物沒有直接的處分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者向法院提起上訴,完成對抵押物的處分;但債權人可以不經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處分質押物。
5.合同生效日期不同:當事人自願可以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需要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押物或者權利證書交付之日起生效。
6.登記部門不同: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對應的管理部門。以股份或者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向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7.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獲得賠償。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約定將質押物折價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質押物清償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