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現實意義體現在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上。對此,應賦予地方政府壹定的管理權力,明確其在“風險處置”中的職能。地方政府在金融機構運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職能分散、職責寬泛且相互矛盾、風險監控不力、管理“扯皮”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隨著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近年來,地方政府越來越意識到發展金融業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地方金融管理職能逐步增強,對金融管理更加重視。在國家金融機構“壹行三會”和垂直管理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在金融機構運行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中存在的職能分散、職責寬泛矛盾、風險監控不力、管理“扯皮”、人才嚴重不足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那麽,地方政府在金融監管中應該扮演什麽角色呢?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地方準金融機構應該如何監管?是否應該采用多極監管?筆者認為,加強“地方政府財務管理”的現實意義應該體現在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上。在這方面,應賦予地方政府壹定的管理權力,並明確其在“風險處置”和“區域金融穩定”方面的職能。事實上,地方財政管理責任的有效履行是防範區域性金融風險的重要保障。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強化地方政府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在今年剛剛結束的“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指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加強對局部和區域性風險的監管。”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專家表示,完善地方財政管理體制,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壹是建立健全地方財政管理體制。中央政府要出臺地方金融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地方或區域的發展重點,加強對地方金融發展的指導,真正處理好中央和地方在金融領域的關系,進壹步明確和規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職能、權限和責任,規範地方金融機構的準入和退出機制。提高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準金融機構監管的立法層次,制定國家層面的準金融機構監管立法或行政法規。其次,整合和強化地方政府的財政管理職能。地方政府應打破部門壁壘,將分散在各部門的財政職能集中到金融辦整體上,便於金融辦統籌對地方財政進行更有效、更專業的管理和服務,同時加快提升財政管理和金融風險防範能力。理順地方準金融機構監管體制,對業務內容相同或相近的金融機構實行統壹的監管標準和要求。第三,明確界定中央銀行、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權限。堅持“壹行三會”的專業財務管理,同時賦予地方政府統籌相關管理的職能,構建多部門相結合的管理協調機制。既要保證全國金融市場的統壹開放,又要兼顧地方的特殊性,引導和調動地方金融發展的積極性。堅持金融發展與金融風險防範責任相統壹的原則。在保持金融穩定的前提下,加快地方金融業的發展。第四,明確地方政府財政管理的責任邊界。地方金融管理的重點將從爭取資金投入轉變為協調和服務,以市場化的金融資源配置為主導,不幹預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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