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地方儲備糧的管理
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全省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設區的市及以下的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擬定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儲備糧的管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設區的市及以下地方儲備糧的監管。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同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等財政補貼,並負責對地方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安排地方儲備糧貸款和相應的信貸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後,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舉報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
第二,存儲
地方儲備糧的儲存應當遵循合理布局、規模儲存的原則,實行集中儲存。除不適宜集中儲存的情況外,地方儲備糧應當在專門從事儲備糧儲存的企業集中儲存,也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國有糧食儲存企業代儲。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倉庫容量和儲存條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2.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庫類型、糧食進出口方式、糧食品種和糧食儲存周期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3.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地方儲備糧質量等級的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內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的條件;
4 .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食品儲存、檢驗、防治管理和技術人員;
5.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規經營記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地方儲備糧的總體布局和方案,從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承儲企業中擇優確定承儲企業。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儲、專人保管、專賬記錄,確保地方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