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余額:擔保人擔保的現存貸款的總計,或者說是擔保公司對外擔保余額中扣除已解除擔保責任金額以外的余額,擔保余額可以理解為凈資產,未擔保余額與擔保余額意思正好相反。
《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
第十壹條 借款類擔保責任余額=單戶在保余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小微企業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75%+單戶在保余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農戶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75%+其他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100%。
第十二條 發行債券擔保責任余額=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在保余額×80%+其他發行債券擔保在保余額×100%。
對獲得批準擔保的企業,必須落實反擔保措施,包括財產抵押、財產或權力質押、保證金、企業的保證反擔保等,公司根據企業和項目的實際情況,采用壹種或幾種保證措施。公司原則上不接受保證反擔保。企業提供抵押物、質押物的範圍,按《擔保法》的規定執行,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項目負責人負責準備抵(質)押登記資料和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抵(質)押登記資料包括:主合同、保證合同、抵(質)押合同、抵(質)押登記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等。辦理完抵(質)押登記手續後,應取得抵(質)押登記部門發放的《他項權力證書》或經抵(質)押登記部門簽章的《抵(質)押登記表》等證明文件。用不動產抵押,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70%;動產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50%;動產質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50%;股權、債券等權利質押,質押率(分別按投資額、債券面值計算)不高於70%。采用保證反擔保措施的企業,其保證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具備《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資格;
(2)資產負債率不超過50%;
(3)連續2年盈利;
(4)企業資信和經濟實力在同行業和區域經濟中居優秀行列;
(5)企業在承保期必須參加保險;
(6)其他條件。該問題涉及到的相關文件:《擔保法》《他項權力證書》《抵(質)押登記表》